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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银行账户未开户前用现金支付(属于企业可以经开户银行批准支付现金的情形有)


提出问题:企业经营人员根据指令收取现金款项,未缴存财务部门直接用于采购资金支付。


基本事实:A企业为一家产品销售企业,在全国多地设置有多个办事处,并在当地招聘经营人员,审计过程中发现以下问题:


1.业务拓展过程中,客户会向办事处缴纳客户保证金,金额较大,办事处管理人员收取现金后一般每周二上午缴存总部对公账户,办事处存在日常开销,为方便购买,相关人员直接挪用客户保证金进行采购,同时将相关采购记录通过说明的方式向总部财务部门进行解释,总部财务资金管理岗位未进行适当的干涉。


2.业务三部地处城乡偏远地带,当地缺乏无网络通信基础,无银行金融金钩,业务人员收取客户保证金后长期无法及时缴存公司对公账户,导致营业现场资金结余较多,导致直接利用结存现金用于其他支出,办事处为防止账务不清晰,将每笔支出进行详细登记,并月底一道寄送总部财务资金岗位相关人员。




意见建议:企业财务部门应对办事处直接现金坐支的行为进行干预并检查,防止现金坐支业务呈进一步扩大趋势,对偏远地带缺乏银行机构的应要求客户通过转账的方式向公司对公账户汇入相关款项。确实无法转账的,办事处收取现金后应及时上交财务部门。


定性依据: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开户单位现金收支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二)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处理处罚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四)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坐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坐支现金的,按坐支金额的百分之十至三十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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