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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25).消费税及土地增值税等客观题考前冲刺

本文主要归纳和整理了《涉税服务实务》中涉及提供建筑服务的税务处理不动产经营租赁的税务处理销售不动产的税务处理、一般计税方法与简易计税方法下预缴增值税的会计处理的相关基础内容,主要用来和大家讨论,以及辅助学习使用。主要内容如下:

消费税的价外费用
  • 不并入销售额:(1)同时符合规定条件代为政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批准设立、级以上财政票据、全额上缴财政)(2)代垫运输费(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纳税人转交)。
  • 应并入销售额: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筹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款、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等。

消费税的价外费用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处理
  • 委托加工关系的确认:委托方提供原料或主要材料,受托方收取加工费和代垫辅助材料;其他情形不属于委托加工(先卖材料后加工或代理购进材料加工),按受托方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处理。
  • 涉及税款的处理:托方①向受托方支付加工费(合增值税)②向受托方支付被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个人除外)。托方①提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个人除外)②开具加工费发票。【特例】委托个人加工,则由托方收回后自行缴纳消费税。
  • 组成计税价格:注意:①先看受托方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有同类价考虑组价②材料成本指委托方提供材料的实际成本。具体①从价计税组价=(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②复合计税组价=(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收回数量x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 违规处理:委托方(受托方未代收代缴,委托方收回后缴)。受托方(未代收代缴,对受托方(非个人)处以50%到3倍的罚款)。收回后直接销售的,按价计税;销售或用于连续生产的组价计税。
  • 代收代缴后的处理:①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不缴纳消费税②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全额纳税,受托方代收代缴的税款除③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符合条件,准予按生产领用量抵扣已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处理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 属于征税范围:(一)一般规定:①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②新建房销售③存量房销售。(二)特殊:1.合作建房,建成后转让。2.房地产交换:单位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交换。3.房地产抵押:抵押期满转让。4.赠与:公益、真系或承担赡养人。5.出租、代建房、重新评估,属于征税范围。6.改制重组:任意一方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 不属于征税范围、免征(税收优惠):(一)一般规定: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②转让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二)特殊:1.合作建房,建成后分房自用。2.房地产交换: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经核实。3.房地产抵押:抵押期间。4.继承、赠与①继承(没有收入)②赠与:公益性赠与,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没有收入)。5.出租、代建房、重新评估,属于征税范围。6.改制重组:整体改制合并、分立房地产作价投资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本文仅针对考取税务师证书的朋友们,供探讨和学习使用,以能够顺利通过税务师考试作为第一要务,切勿钻牛角尖,作者不对相关理论或政策进行掰扯和深入辩论,敬请理解[捂脸]。

篇幅有限,本文准备的有相关讲义(PDF或Word版),如有需要的朋友可以[666]留言、关注,感谢支持[玫瑰],系列文章持续更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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