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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甸农商银行开户总行名称(伙牌镇农业银行开户行名称)




一、“断卡”行动断的哪些卡?







二、“断卡”行动采取哪些举措?



此次“断卡”行动,主要采取打击、整治、惩戒三大举措。




(一)打击方面


1.开卡团伙:自行或者经组织前往银行、营业厅或者通过信息化手段开办银行卡、电话卡的人员。




2.带队团伙:在各类QQ群、微信群等发布收购手机卡、银行卡信息,与开卡团伙交易,支付费用后收取手机卡、银行卡,交给收卡团伙的人员。




3.收卡团伙:发布信息招募带队团伙,接收各带队团伙的手机卡及银行卡后,送交贩卡团伙的人员。




4.贩卡团伙:发布信息寻找收卡团伙,接收全国各地收卡团伙的手机卡、银行卡,层层贩卖赚取差价的人员。




(二)整治方面


1.重点地区:一是“涉案”两卡较多的开办地、户籍地;二是“涉案”两卡被邮寄或者被携带出境的中转地。




2.重点行业:一是金融行业,主要包括各银行网点、第三方支付机构;二是通讯行业,既包括移动、联通、电信三大运营商、虚拟运营商,包括他们的代理渠道、线上销售渠道等。




(三)惩戒方面


凡是经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个人银行账户、企业对公账户的单位或个人,公安机关将联合人民银行对相关人员实施惩戒措施。




1.信用惩戒。中国人民银行将相关信息录入金融信用基础数据库,违法违规记录到个人征信报告,将在一定时间内影响相关人员的贷款和信用卡申请。




2.限制业务。5年内暂停相关单位和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也就是说,相关单位和个人5年内不能使用银行卡在ATM机存取款、不能使用网银、手机银行转账,不能刷卡购物,不能通过购物网站快捷支付。




3.严管账户。银行和支付机构5年内不得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新开账户。惩戒期满申请开户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将加大审核力度。




4.法律处分。非法买卖个人银行账户和企业对公账户,除受到上述惩戒外,还可能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甚至构成诈骗罪,可能给个人带来牢狱之灾。




三、今年以来,我县“断卡”行动典型案例




(一)赵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基本案情:2017年初,被告人赵某某在宽甸满族自治县内经营某商贸有限公司,主营业务有POS机代售、代办信用卡、信用卡提升额度、信用卡套现、垫还信用卡等。赵某某借用兰某甲、王某甲和赵某甲以及其本人的个人信息办理了数台POS机,办理的POS机均可以将信用卡中的额度通过虚拟交易的方式套现。赵某某从2017年至2020年通过借用他人信用卡、帮助他人垫还信用卡、信用卡套现、信用卡提升额度等方式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共计54张,赵某某持有他人信用卡的时间从一个月至两年之间不等。







(二)刘某某、孟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基本案情:2020年9月,被告人刘某某通过QQ认识QQ昵称为“甲某某”的人。二人约定,由“甲某某”提供多卡宝设备及电话卡等作案工具,雇佣刘某某在全国多个省市运行多卡宝设备。2020年10月初,刘某某伙同被告人孟某某按照“甲某某”的指示,安装了骗蝠app并添加骗蝠昵称为“乙某某”(后改名“丙某某”)的人。自2020年10月中旬开始,刘某某、孟某某在明知上家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按照“丙某某”的指示,由刘某某负责接收装有多卡宝设备及电话卡等作案工具的快递,并负责在多卡宝设备运行期间在楼下望风,由孟某某负责在宾馆房间内运行、调试多卡宝设备,保证设备内所插电话卡均能正常使用。二人先后在辽宁省油岩满族自治县、宽甸满族自治县等多个市县作案。至被公安机关抓获时,刘某某、孟某某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6300元。









(三)杨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基本案情:2020年10月17日至11月18日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明知其微信名为“赵某某”(未到案)的上线实施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为牟利租用他人名下的6张信用卡及配套U盾,并在“赵某某”的指使下利用电脑、按压器、数据线等设备连接信用卡,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造成其上线通过网上银行转移非法资金共计人民币14116143.98元的严重后果,且情节严重。杨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34060.00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检察官提醒




供稿:关云宇


审核:辛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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