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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已到,发票未到,暂估入库是按照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来入账?

答复:应按照不含税价格暂估入账,这样不会虚增成本。

账务:比如企业购进商品一批,合同中约定的含税价格113万元,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各种原因,货物到了,但是发票未到,月底暂估入库:

借:库存商品 100万元

贷:应付账款-供应商 100万元

参考: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第二条第一项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

问题‬二‬:这个月我们收取了客户违约金,还需要开票吗?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复:不一定。

情形一:若是合同没有履行导致业务并未发生,则你公司收取客户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无需开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开具收据就可以。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违约金收入

情形二:若是合同已经履行,业务也已经发生,则你公司收取客户的违约金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价外费用),需开票,需要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的税率按照主业来适用。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违约金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参考政策:1、根据《规定,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根据《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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