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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2年1月15日)

问题1:年会礼品会计业务如何处理?

解答:

企业年会期间发生的各种礼品,需要区分几种情形:

一、年会礼品发放的对象是内部员工

(一)作为参会员工的伴手礼

这种情形,属于一种员工福利的性质,基本上是人人有份,所以应计入“职工福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按照“职工福利费支出”办理。

1.准备发放前计提: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生产成本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2.实际购买发放: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3.从企业存货中发放:

(1)外购的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存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外购的货物)

(2)自制的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自制的货物)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产成品

4.个人所得税处理:

员工领取实物礼品,需要并入当月的工资,一并计算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5.企业所得税处理

以“职工福利费支出”税前扣除,与其他福利费支出一并受14%的比例限制,外购商品需要按照规定取得合规的发票。

(二)年会抽奖的礼品

企业年会上,员工抽奖的礼品,虽然“偶然抽中”,但是不能算个税中的“偶然所得”,也应并入工资一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单独记录员工抽奖的具体情况。

会计处理通常情况下大多数企业也是作为福利费核算的,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通常也是以“职工福利费支出”进行的。

因此,年会抽奖的礼品的财税处理,与前述的伴手礼的财税处理是一样的,不再赘述。

二、邀请外部人员参会作为维护客情关系赠送的礼品

企业赠送给客户的礼品或参与抽奖获得礼品,应作为交际应酬支出处理。

(一)会计处理

1.外购赠送的

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2.自制产品赠送的

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产成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二)税务处理

1.增值税:无论是外购还是自制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该视同销售处理;

2.企业所得税:无论是外购还是自制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该视同销售处理;

3.个人所得税:无偿赠送他人礼品,为“偶然所得”,企业应申报个税。


问题2:售后回租出售环节所有权属于出售方(承租方),那买方(出租方)凭什么放心给这么多钱(出售方)?

比如甲他需要一笔钱,于是把设备卖给了乙。在卖的这个环节,设备的所有权还是在甲方,那么乙给了甲一笔钱后,甲又从乙那里租回。不明白乙凭什么放心给钱甲?设备的所有权和设备都在甲那,乙啥也没还放了一笔款出去,就为了赚取那些利息,这风险多大?甲啥风险也没。

解答:

提问中有一点是错误的,在售后回租的业务中,在卖的这个环节设备的所有权会发生转移,由承租方(出售方)转移给出租方(购买方),只是设备的控制权没有变化,控制权依然在出售方(承租方)手中。

至于为什么放心给钱?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本身就是一项金融业务,人家金融租赁公司做的就是金融生意,有承租方(出售方)的信用评估,以及其他的担保措施,基本上跟银行贷款流程差不多。


问题3: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规定中,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是否有总额限制?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规定:

(1)《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除上述规定的“国有性质的企业”外,其余性质的企业,对于“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没有总额的限制。

但是,对于“合理”性,在《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有规定: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问题4:法人不发工资,缴纳社保,那个人部分怎么做账?可以税前扣除么?

我们公司的法人不发工资但是缴纳社保,那么这个社保个人部分要怎么做账?在汇算清缴时企业部分和个人部分都可以税前扣除么?

解答:

再次纠正一下,“法人”不是人,因为“法人”是指企业或社会组织等机构。

你口中的“法人”,应该是指“法定代表人”,也就是俗称的“老板”。

另外,根据提问描述的语境,应该是“老板”注册的企业给其购买了社保,虽然没有实际发工资,但是社保个人部分也是企业承担并缴纳的。因此,这样的话,实际上是给“老板”发了工资的,只是工资刚好就等于应该由个人承担的社保个人部分。

根据企业性质,分为两种情况:

1、公司制企业

公司制企业对于“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可以税前扣除的,对于企业为“老板”发放的工资用于缴纳社保个人部分,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1)缴纳社保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单位部分

应付职工薪酬-社保个人部分

贷:银行存款

说明:对于为“老板”缴纳的社保费,单位承担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2)发工资时扣回社保个人部分: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应付职工薪酬-社保个人部分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说明:

上述分录是与公司全体员工发工资时一并做的,对于“老板”也需要在“工资表”上造工资的,应发数与扣除的社保个人部分一致,最后的实发金额为0.

虽然“老板”实际并没有领取工资,但是依然需要按照公司承担的“社保个人部分”金额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

2、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对于这类非公司制企业的“老板”(投资者或业主),按照规定不得税前扣除其“工资薪金支出”,但是可以依法扣除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承担部分。

(1)缴纳社保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单位部分

应付职工薪酬-社保个人部分(雇员社保的个人部分)

合伙人提款/业主提款等

贷:银行存款

说明:对于为“老板”缴纳的社保费,单位承担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2)发工资时扣回社保个人部分: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应付职工薪酬-社保个人部分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说明:

上述分录是企业全体雇员发工资时做的,对于“老板”不需要在“工资表”上造工资的,也不需要体现从工资中扣回社保个人部分。


问题5: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规定中,哪种工资、薪金支出才是合理的?

解答:

1.税法的基本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税务对工资薪金合理性的原则规定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注意:

上述规定只是“原则性”规定,并不是“必须”条款。比如,企业发放的工资薪金,没有依法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的,并不一定就导致该项“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只要其他方面也满足“合理性”的,税务局稽查发现后只需要补缴个人所得税以及滞纳金就行,企业所得税不用在对该项“工资薪金支出”做纳税调整。

3.税务对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凭证的要求

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凭证属于内部凭证,在《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只有原则性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目前也尚无相关具体规定,但是部分省市区却有比较详细的规定。企业所在地如有规定应遵照其规定,如无规定做到以下几点也就基本无虞:

(1)工资计算表、工资分配表等,以及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表(条)或相应的工资薪金支付凭据;

(2)有书面的比较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管理制度和奖惩制度;

(3)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等);

(4)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名册(最好社保局盖章);

(5)分月的员工考勤表等;

(6)员工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资料;

(7)与工资薪金支付相关的其他资料。

以上几项中,第(1)项资料应附在会计记账凭证后面,其余各项应单独归档,以备税务部门检查。企业一定要重视工资薪金核算资料、发放依据、劳动合同等收集、存档,税务检查时这些资料属于必看资料之一。

4.工资支付手段的合理性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支付手段多样化与便利化的情况下,企业如果继续使用现金作为工资薪金的支付办法,恐容易引起税务检查人员的特别关注或疑虑,怀疑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是虚假的等。

已有税务稽查案例报道,在2020年度疫情期间,某灵活用工平台以大额现金的形式,向分布全国的员工发放了工资,但是却没有单位人员全国出差的记录以及银行取现的记录,最后被税务局认定为该类现金发放的工资是虚假的。


问题6:如何确定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主要需要满足:1、合理;2、支出。

因此,企业需要围绕“合理 支出”准备税前扣除的凭证等。

1、合理

对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合理性”,企业必须重点关注《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对于上述规定,比如“员工工资薪金制度”等需要有比较正式的书面文件,员工的工资调整需要“留痕”。总之,企业要有证据材料证明其工资薪金支出是合理的。

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凭证属于内部凭证,在《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只有原则性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目前也尚无相关具体规定,但是部分省市区却有比较详细的规定。企业所在地如有规定应遵照其规定,如无规定做到以下几点也就基本无虞:

(1)工资计算表、工资分配表等,以及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表(条)或相应的工资薪金支付凭据;

(2)有书面的比较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管理制度和奖惩制度;

(3)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等);

(4)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名册(最好社保局盖章);

(5)分月的员工考勤表等;

(6)员工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资料;

(7)与工资薪金支付相关的其他资料。

以上几项中,第(1)项资料应附在会计记账凭证后面,其余各项应单独归档,以备税务部门检查。企业一定要重视工资薪金核算资料、发放依据、劳动合同等收集、存档,税务检查时这些资料属于必看资料之一。

2、支出

对于税法规定的支出,是指实际支出,也就是说最迟要在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工资薪金已经实际支出,而不是仅仅预提后放在账上不予发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对于工资薪金的实际支出,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支付手段多样化与便利化的情况下,企业如果继续使用现金作为工资薪金的支付办法,恐容易引起税务检查人员的特别关注或疑虑(不要把人家当“傻子”)。


问题7:关于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中,有一部分工资是计入资产的成本,这部分的折旧是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企业所得税扣除的时候,工资是据实扣除,发放的工资里面有一部分是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那以后摊销或者折旧的时候,企业所得税再进行一次扣除不会重复吗?

解答:

自制固定资产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都包括工资薪金、福利费、职工教育费等职工薪酬。

在自制或研发过程中,由于属于资本化,因此为其支出的职工薪酬都是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归集并资本化。

在税务方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因此,对于自制固定资产和自研无形资产发生的工资薪金等职工薪酬支出,都是不得当期直接扣除。

根据提问的描述,您的工资薪金支出等职工薪酬的税前扣除理解存在一定“误会”。

在《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中,无论是“账载金额”还是“实际发生额”“税收金额”等,确实包括了费用化和资本化的工资薪金支出等职工薪酬。

但是,对于资本化的职工薪酬,在当期就税前扣除了?比如,当期归集到“在建工程”的工资薪金支出是100万元,也没有纳税调整,在当期就税前扣除了吗?

——归集到“在建工程”的工资薪金支出,会计核算的结果对当期的会计损益是没有影响的,加上也没有纳税调整,实际上对应纳税所得额也是没有影响,税务方面实际上也是计入了资产的计税基础。

如果对于资本化的职工薪酬,发生了税法规定不得税前扣除的情形,比如福利费超支等情形,通过在《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及时调整,因为做了纳税调整后,税务不得扣除部分也就可以税前扣除了,对于固定资产等分期扣除时间较长的,减少了后期调整的繁琐。

因此,对于资本化的职工薪酬,在资本化归集的当期其实并没有税前扣除,而是计入了资产的计税基础;当资产建造或生产完成后,后期发生使用或销售处置等时,才依法进行税前扣除,如固定资产分期折旧扣除、产成品以销售成本扣除等。


问题8:居民企业之前分红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何入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如何调整?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只有满足上述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才能享受免税政策。

对于企业股权投资取得收益的,会计核算通常是计入“投资收益”。

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对于“投资收益”可以享受免税政策的,通过填写《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持有收益”进行纳税调整——“账载金额”填写会计核算金额(实际收到的可免税的股息、红利等),“税收金额”就填写为0,然后自动生成“纳税调整金额”以及其他的调整。

说明:企业会计核算对股权投资可能根据会计准则计入不同的会计科目,而目前最新的《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依然按照旧的金融准则分类,因此可能会出现跟企业核算科目不一致的情况,企业在《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上找不到对应的会计科目时,可以直接填入“九、其他”栏。


问题9:企业减资返还股东实物是否计企业所得税?

有限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减掉的注册资本以实物形式(如存货、设备、房产)形式返还给股东,是否算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股东与被投资企业属于不同法律主体,当被投资企业用资产进行分红、减资等,属于“改变资产所有权属”,因此需要依法视同销售,确认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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