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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泰顺县国税申报(浙江企业个税申报流程)

为进一步鼓励企业做好节能降耗、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及清洁生产工作,推进我县节能和工业循环经济发展,加快转型升级和生态泰顺建设,根据《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财企〔2014〕189号)、《关于下达2017年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的通知》(浙财企〔2017〕19号)和《泰顺县节能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办〔2017〕6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组织申报2018年节能专项资金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申报时间


项目申报范围及条件


申报项目重点为省、市、县确定的重点节能改造工程,主要包括燃煤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热电联产改造、绿色照明、能量系统优化、节能产品推广及宣传等项目,以及建筑、交通、商业和民用、公共机构节能项目。


1.节能改造、工业节水技术改造项目,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的研发、推广和应用项目。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年节能量必须达到30吨标准煤(或节电量达到10万千瓦时)以上,工业循环经济项目的投资额应不低于30万元,工业节水项目的年节水量必须达到2万立方米以上。


2.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推广应用、清洁生产、水平衡测试、创建省级节水型项目。对纳入年度清洁生产审核、水平衡测试等计划的企业实施并通过审核验收,实施清洁生产项目的中/高费清洁生产方案合计投入在30万元以上的优先安排补助资金。


3.研发的节能、节水生产工艺、技术、产品和设备项目,以及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利用和绿色节能照明产品的研发、推广、应用项目,经市级以上检测鉴定合格并推广应用的,给予奖励补助。


4.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和能源利用监察(测)项目。


5.电机和S7变压器淘汰替换补助项目。电机补助为淘汰落后电机的企业按更新后的高效电机功率数补助;S7变压器补助为淘汰落后S7变压器且产权为非供电部门的补助。


6.余热余压利用或循环使用,对节能有明显效果的项目。


7.其他需要专项资金支持的节能和工业循环经济发展项目。


申报项目为2017年7月1日以来建设并已完成或在建的项目,在建项目完工并投入使用时间原则上应在项目申报前(建设期以项目核准、备案文件或票据实际出具时间为准),同一单位同一项目,财政其他专项资金已作安排的不重复安排(如发现多头重复申报,取消申报资格)。


项目申报材料及要求


1.2018年度泰顺县节能与工业循环经济项目补助申请表(附件1);


2.项目实施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实施主要内容、成效等,并对节能的成效做出详细分析计算;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2018年度泰顺县节能与工业循环经济补助项目直接投资额汇总表(附件2)及相关发票复印件;


5.节能节水新产品、新工艺研发项目需提供市级以上相关部门评审意见或节能、节水产品证书或专利证书(复印件);


6.企业清洁生产、水平衡测试、节水型企业创建和产品推广等绿色项目,需提供验收意见或批复认定文件(复印件);


7.税务部门出具企业当年和上一年度的纳税情况证明;


8.项目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的提供项目专项审计报告。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报单位须同时提供书面材料(一式两份)和电子文档。书面材料按A4纸张规格胶印装订成册,经法人承诺签字后报送县经信局、县财政局。申报单位对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规范性负责,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项目申报作为2018年度节能财政专项资金安排依据,申报项目将按照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顺县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泰政办〔2015〕39号)文件执行。


联系人


县经信局:赖立瑞,


县财政局:周鸿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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