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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

写下这个题目时一直在思考,总觉得题目太大,一时无从下笔。在我看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面临的法律问题,立场角度不同、规模不同,那么其面临的法律问题则不同,下面从公司控股股东角度来谈谈相应的法律问题。所谓控股股东,通俗点就是在公司说话算话,将其意志能下达实施的人。对于控股股东来说,如何能在公司健康发展的前提下,牢牢将公司的控制权掌控在其手中,才是应面对的核心问题,下面从以下几点进行分析。


一、公司控制权问题


公司是法律上拟制的人,其意志表达靠的是通过会议的方式形成书面决议。公司的权力机构为股东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向、人的个人选任、钱的分配、公司的存续等重大事项。股权比例为67%的绝对控股权及51%的相对控股权,还有34%的一票否决权,所能给各股东带来哪些权益,相信各位看官已了如指掌,在此不再赘述。有限责任公司讲究的是人和性,若公司各股东之间各司其职、利益分配均衡,正常情况大家会相安无事,因为自公司成立时各股东因人合性聚在一起共同创业,且都有着共同的目标。但是,有三怕:


一怕控股股东滥用控股地位、公私账目不分


有些掌握公司绝对控制权的股东,认为公司是自己的,公司财产


也是个人财产,公司和个人财产混淆不清,殊不知这种公司和混淆状态给自身埋下的雷有多深。


先从刑事方面分析,满足一定条件会触碰逃税罪,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罪名大部分表现形式为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利用各种手段(如:个人账户收款、采用白条入账、改变折旧年限、一次性费用扣除虚增公司成本等)逃避缴纳税款。另一可能会触碰的罪名为职务侵占罪(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涉嫌该罪名的表现形式很大一部分为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的货款/服务费收回后未上账而予以支配(拥有公司100%股权另当别论)。由此可见,公司生产经营中,一不小心会踩到红线。


有关民事方面,《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裁判文书网数据体现,与公司有关的民事责任纠纷案件中,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占比70%以上,实务中的表现多为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交易、虚报交易合同、对外投资担保、置换、延缓账期等形式获取私利,从而损害了公司及债权人利益。《公司法》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有部分公司年产值7位数,一查注册资金8位数9位数,再细看注册资金为认缴,认缴时间50年或更长,其不知认缴背后需承担相应的出资责任。总之一句话可概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怕小股东不安分


“一个人总要和气些,‘和气生财’,对不对?这是鲁迅先生的一句话,若演变到公司各股东间的关系中独资企业,一人应该说:“一个公司总要和谐些,和谐生财,是不是”?小股东之所以会不安分,究其原因无非就是“受欺负了、觉得自己委屈了、有外心了”。这几种情况通常表现为:大股东利用控制权,在公司盈利的情况下不分红或变相不分红,使得小股东有欺压感;小股东为公司鞠躬尽瘁、兢兢业业,投入产出不成比例,其会有委屈感;小股东与公司渡过了热恋期,在公司刷不到存在感,又或者小股东非常优秀有外人挖墙脚,使得小股东没了归属感。以上产生一种情形公司均不得安宁,原有的和谐将会被破坏,进而直接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运转。那么在法律上如何解决类似问题呢?


解决或预防上述问题,作者认为应“有约在先”,公司章程可以说是公司的最高法律性文件,能充分体现其意思自治,且能有效得到法律保护。《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有限责任、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公司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作者认为此条款的规定有两层深意,一方面为保护小股东权益,另一层面也为控股股东设立一条警示线,可有效预防控股股东的独断专行,无底线的控制权并非真正的掌权,冲破警示线最终可能会走向灭亡。为激励或平衡其他股东,《公司法》这样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实践中控股股东为激励或平衡对公司有重大贡献的股东,往往采取该种方式维系公司的和谐,进而更牢固的把握公司控制权。有关股权转让方面,《公司法》的规定是对内转自由,对外转过半数同意,但是,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条款意味着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约定,比如:股东在公司成立X年内不得对外转让股权,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不得一次性转让全部,甚至是可以约定不得对外转让股权。


三怕引入野蛮人


公司发展到一定阶段求得更宽更广的发展而引入外部资本无可厚非,此刻的控股股东一定要擦亮眼睛,选好对的机构,谋求发展的同时还能掌控控制权是核心。实践中,很多公司为博取资方青睐,用各种手段粉饰报表、业绩,其只看到了第一步“能融到资金”,而没看到将来输掉的可能是对公司的控制权。作为资方,要的是保本的同时能获取更多的收益,而公司一方为能融到资本,签订一些不平等条款在所难免,哪些可以让步哪些必须要坚持,有专业人事提出建议及靠控股股东个人拍板决定肯定会有不同效果。在这里不是为律师行业做广告,做大做强的企业都有个共同特点,那就是公司很注重法律部门意见。很多企业股东平时不重视法律部门的存在,甚至咨询费都想省去,术业有专攻,靠着部分点面做出的决定终归不能系统看到全局性。


二、公司执行力问题


曾接触过两家这样的公司,同样都是有新的管理制度,一家公司制度公布后下面骂声一片,最终未能实施;而另一家公司上午公布下午就按新制度实施履行;这就是一个公司的执行力问题。公司执行力的强与弱取决于公司的董高公司和成员、取决于公司管理制度、取决于董事会/执行董事。董事会/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和薪酬;制定公司管理制度、财务预算方案以及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方面有关的其他方案。公司执行层面所面临的法律问题可以从董事会、内部管理、对外联络三个方面阐述。


首先,有关董事会《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有关董事会方面作者想突有限责任出三点:一是,“设一名执行董事”,部分规模较小的公司不设董事会,由一名执行董事对该公司进行管理,该人选与控股股东身份不重合的情形下,控股股东设立一道防线还是有必要的,这跟疑人不用用人不疑并不矛盾,遇到此类情况大部分公司都是从财务主管人员、公章管理员、监事等方面去设立防火墙。二是,“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该条款意味着开董事会要形成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董事签名是法律明文规定,至于会议出席的席位占比多少董事会决议能成立、董事不能出席时是否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董事对哪些事项可以享有一票否决权等等,都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进行约定。三是,董事会决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这里的一人一票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并非在章程里能约定的,由此可见,董事席位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其次,有关内部管理方面。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不能生搬硬套,应结合公司的行业领域、规模大小、组织结构来量身定制。其可以细致到员工入离职流程、公司合同签订审批流程、各职能部门职责与衔接问题等;也公司可以粗犷到无论大小事哪怕只有总经理微信里的一句回复就能决定该事项;总之,无论内部管理制度繁还是简,能在为公司开源节流的前提下适应公司发展就是好制度。比如,员工入离职问题,人员流动大的行业与人员相对稳定的行业肯定不能同日而语,高端技术人才与流水线作业人员不能相提并论。再如,有关合同签订方面,每一份合同都有其所承载的使命,合同从内容确认到签署流程再到实施履行每一浅析个环节都应该细致慎重,稍有疏忽就是公司的损失。实践中经常遇到法务部门与业务部门缺少沟通,没能把握好合同的要点问题,从而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损失;还有就是工作人员不够细致以为有红章就代表相对方盖了章,仔细核对对方盖的是萝卜章,给公司带来的损失可想而知;再有就是履行环节,合同履行环节的时间节点问题、交付问题、验收问题等,不满足合同条款约定会面临违约问题,先不说公司应负的法律问题,但从商务方面也给合同相对方带来不好的合作体验。接下来再说说内部各职能部门工作衔接问题,这也是很多公司管理过程中的痛点和难点问题,分析原因,一方面公司对各职能部门所赋予的职责不够清晰,另一方面公司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实践中有这样案例,公司需求部门向采购部门发起需求清单,采购部门对各需求部门所发清单进行汇总,财务部门依据采购清单及合同进行结算,货品验收由采购部门及财务部门共同验收,该流程看似没有漏洞,但问题在于汇总数据出了差错,能让个别工作人员钻空子,制度的不完善需要弥补,该问题出在了需求部门所需数据与采购数据没能形成一个闭环进而造成了公司的损失。


再次,有关外联方面。本文中的外联方面是指,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与外界联络会产生某种法律关系,简称外联。在这里值得注意的是法定代表人,有句话这样形容法定代表人,叫“行走着的公章”,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独资企业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简单讲即,法定代表人在对外联络中的一言一行一个签字,都可能会产生法律关系,而由此所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由公司来承担。


三、监督制约问题


有权力,应该有制约,我国《公司法》规浅析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那么监事会/监事又有哪些职权呢?简单归纳为:其有权检查公司钱去哪了;有权对违法不守规、不敬业的董高人员提出罢免建议;有权要求董高纠正损害公司利益行为;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等。从以上监事会/监事职权来看,其作为公司内部监督机构,在公司治理上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但是,实践中很多公司的监事(监事会另当别论)形同虚设,是因为设立而设立,并没有真正把监事一职很好的运用在公司经营管理上。也有一部分公司成立合规部,其职责是监督检察各职能部门是否按公司制度履一人行工作,监督检察的结果会直接与各职能部门的绩效奖金挂钩,某种程度上说,合规部所履行的职责实质上是履行的监事会/监事的部分个人权责,其对公司的良好健康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看到这里的看官,可以结合自己公司的具体情况,先检察下监事会/监事在公司生产经营中是否真正起作用。




刘立文律师


202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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