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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职业打假人(市场监管局应对职业打假人)


东阿某某堂相关负责人满脸愁容地说:“程某这种行为实在是太欺负人了,他买月监督管理饼不是为了吃,也不是为了当礼品,就是抓住我们产品的标签瑕疵,想通过诉讼获得十倍赔偿。之前听说过的打假人都是购买几百块几千块的产品,而他就同一产品买了5万多,索赔监督50多万,对发展中的公司伤害实在是太大,尤其是近监管局两年新冠疫情常态化,公司刚生产些产品以自保”该负责人还说,公司发现标签存在瑕疵后,于9月1日就发布产品召回指令和召回通知书职业,程某一直没有退货,直到产品过期后才向法院起诉。


有法律行业内人士指出,“职业打假”属于一种社会监督形式,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对打击生产经营者制假售假具市场有积极作用。但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其动机并非为了去伪存真,净化市场,而是利用产品的标签、说明、宣传用语瑕疵等投入少、产出高的细小问市场题杭州,通过诉讼途径获得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更有甚者针对某产管理局品已经胜诉并获得赔偿,又购买假人该应对产品以图再次获利。这种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背离了监督管理社会监督的初心,游离于法律边缘,无视司法权威,浪费了司法资源。


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李志强曾指出,近年来,职业打假假人人的投诉、举报数量大幅增加,管理局与此同时,职业打假人因不服投诉、举报、政杭州市府信息公开等事项的处理而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数量日渐增长。严重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行政执法资源,造成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成本倍增。


对企业而言,要为职业打假人提出的惩罚性损害赔偿付出大量的人力、财力以及应对索赔诉讼等高昂的代价。有些商品仅有微小瑕疵,但是由于职业对打假人的纠缠,可能会导致整个企业发展受阻,不利于市场正常运行。


事实上,近几年来,监管部门对所谓的“职业打假”态度越发限制。原国家工商总局在2016年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监管局实施条例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对以营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行为,作出了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2应对019年打假,国家对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职业明确规定“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杭州、使打假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而杭州市发起的投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监督受理。这意味着,以“打假”等名义实施恶意投诉的“职业索赔”行为将受到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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