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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光顾着促销了,“818”活动背后的税收知识你知道吗?

“818”你所不知道的内幕

1、折扣销售

五折销售,先到先得,优先发货

2、签到有礼

签到有礼,多签多得,爆款商品,半价预售

3、领券消费

500万优惠券大放送

上面的这些是不是很眼熟

可是,各位商家们促销活动背后

税收该怎么算你们知道吗

今天,小编和大家聊聊

“818”活动背后的税收知识

税收知识点一:满额减

在商家店铺促销方案中,只要消费者“818”当天在本店铺购买金额满1000元就可以享受减200元的优惠。那么,在“满额减”促销方案中,商家该如何确认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收入呢?

“满额减”促销方案实质上属于折扣方式销售货物。

在增值税方面应这样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应这样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税收知识点二:买就送

在某知名化妆品商家店铺促销方案中,只要消费者在“818”活动当天购买原价为800元的化妆品即赠送价值260元的化妆品小样一套。那么,在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方面商家是否应该按照1060元确认销售收入?

该方案实质上是"捆绑销售"业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因此,企业只需要按照800元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而不是按照1060元确认销售收入。

税收知识点三:今年收款来年付货

因家具定做需要一阶段生产周期但该生产周期不超过12个月,为提前获得生产资金某知名品牌家具商家的店铺促销方案中规定,只要消费者在“818”活动当天下订单定制家具就可以享受总价款95折优惠,并且商家按照订单先后顺序定做发货。例如,消费者在活动当天购买原价为8万元的家具,按促销方案消费者实际支付订货款7.6万元,按照该商家正常生产周期,消费者将于2022年2月收到定制的家具。那么,该促销方案中商家该如何确认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收入呢?

该方案实质上是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

在增值税收入确认方面应这样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在本方案中,商家的销售方式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因此,应在家具发出的当天确认增值税收入的实现。

在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方面应这样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商家应在所销售的货物满足上述条件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实现。

税收知识点四:先收货后分期付款

在某奢侈品商家的店铺促销方案中,为鼓励消费者提前购买使用,商家与消费者签订电子合同,合同规定凡消费者“818”活动当天订购商品下单日只需支付商品总额的50%货款,在2021年11月18日支付30%的货款,在2022年1月18日支付全部剩余货款。若消费者存在延期支付货款情形,则需要按日支付延期付款利息费用。那么,在该促销方案中,商家应如何缴纳增值税?若商家收取了消费者延期付款利息费用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该方案实质上是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在该方案中商家采用的是分期收款销售方式,应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增值税收入的实现,若商家收到消费者支付的延期付款利息费用应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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