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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与兼营的税收筹划——案例解析,企业老板财务人必看




(一)政策依据
  1.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2.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的筹划节点分析
  1.是否是同一项销售行为?
  2.是否适用不同的税率或征收率?
  3.如果是同一项销售行为适用不同的税率或征收率,是否可以拆分?
  4.如果可以拆分,拆分的形式是通过合同签订的形式来实现,还是通过其他形式,比如成立一个子公司来实现更好?
  5.如果同一项销售行为通过签订两个合同进行拆分,税务机关是否认同?
  6.如果成立一个子公司来实现对同一项销售行为的拆分要考虑哪些因素?

(三)筹划案例解析
  1.甲公司是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经销热水器并提供送货上门和安装服务,2020年6月销售货物金额为2260000(含税)元,运费金额为销售货物金额的5%,安装服务金额为销售货物金额的1%。当月进货和运输安装成本1800000元,进项税额234000元。
  (1)计算甲公司6月应缴纳的增值税额是多少?
  (2)请对甲公司的这笔业务进行税收筹划,测算筹划后对增值税以及其他税种的影响?

  解析:(1)①判定是混合销售还是兼营?
  ②应纳增值税:
  =2000000(1 5% 1%)×13%-234000
  =2120000×13%-234000
  =275600-234000
  =41600元
  应纳城建及教育费附加:
  =41600×(5%+3%+2%)=4160元
  应税所得额=2000000×(1+5%+1%)-1800000-41600×(5%+3%+2%)=2120000-1800000-4160=315840元;
  应纳所得税=315840×25%=78940元。
  总计应纳税额=41600+4160+78940=124720元。

  (2)筹划分析
  
方案一:通过合同分签实现筹划节税目的
  销售货物一份合同,运费签一份合同,安装签一份合同,分别核算。
  应纳增值税=(2000000×13% 2000000×5%×9% 2000000×1%×9%)-234000=(260000 9000 1800)-234000=270800-234000=36800元。
  节约增值税额=41600-36800=4800元。
  
注:分签合同分开核算是否一定能按兼营对待,各地执行口径有差异。
  方案一节约城建税及附加:
  4800×(5%+3%+2%)=480元;
  应纳所得税所得额:
  2000000×(1+5%+1%)-1800000-36800×(5%+3%+2%)=2120000-1800000-3680=316320元。
  应纳所得税:
  316320×25%=79080元,方案一所得税多缴140元。
  
方案一总计节税:4800+480-140=5140元。
  通过分拆业务组建新的公司来实现筹划节税目的

  方案二:考虑成立一个运输公司,成立一个安装公司。假定都是一般计税核算,总的进项税额不变,定价机制不变。
  应纳增值税=(2000000×13% 2000000×5%×9% 2000000×1%×9%)-234000
  =36800元。
  节约增值税额=41600-36800=4800元。
  方案二:考虑成立一个运输分公司,成立一个安装分公司。假定都是一般计税核算,总的进项税额不变,定价机制不变。
  节约城建税及教育附加:
  4800×(5%+3%+2%)=480元;

  方案二:应纳税所得额:
  2000000×(1+5%+1%)-1800000-36800×(5%+3%+2%)=2120000-1800000-3680=316320元。
  应纳所得税:316320×25%=79080元,
  方案二所得税多缴1400元。
  
方案二总计节税:4800+480-140=5140元。

方案三:考虑成立一个运输分公司,成立一个安装分公司。假定新成立的两个公司都是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计税方式核算,定价机制不变。
  销售货物收入占比:
  2000000÷2000000×(1+5%+1%)×100%=94.34%
  应纳增值税:(2000000×13%-234000×94.34%)+2000000×5%×3%+2000000×1%×3%=(260000-288680.4)+3000+600=51319.6+3000+600=42844.4元。
  多缴增值税额=42844.4-41600=1244.4元。
  
疑问:为什么小规模分公司税率降低了,而总的应纳增值税额却增加了呢?

因为简易计税后,部分进项不能抵扣!!!

  方案三:考虑成立一个运输分公司,成立一个安装分公司。假定新成立的两个公司都是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计税方式核算,定价机制不变。
  多缴城建及附加=1244.6×(5%+3%+2%)=124.46元
  方案三应税所得额:2000000×(1+5%+1%)-1800000-42844.4×(5%+3%+2%)=2120000-1800000-5491.96=315715.6元。
  应纳所得税额=315715.6×25%=78928.89元;
  方案三所得税少缴11.11元(78940-78928.89);
  方案三总计多缴税:1244.4+124.46-11.99=1356.87元。
  方案三不可行的原因是什么?

方案四:考虑成立一个运输分公司,成立一个安装分公司。假定新成立的两个公司都是一般纳税人,按一般计税方式核算,定价机制调整为销售货物下调占总价2个百分点,相应的提高运输和安装占总价格各1个百分点,保持总的售价(不含税价)不变。
  原销售总价(不含税)=2000000+2000000×5%+2000000×1%=2000000+100000+20000=2120000元。
  原销售货物占比=2000000÷2120000×100%=94.34%;
  原运输金额占比=100000÷2120000×100%=4.72%;
  原安装金额占比=1-94.34%-4.72%=0.94%
  销售货物下调2个百分比,即货物不含税价=2120000×92.34%=1957608元。
  运输不含税价=2120000×5.72%=121264元
  同理安装不含税价=41128元。
  价格调整后增值税销项税额=1957608×13%+121264×9%+41128×9%=269104.3

应纳增值税=269104.3-234000=35104.3元。
  节约增值税=41600-35104.3=6495.7元。
  节约城建及附加=6495.7×(5%+3%+2%)=649.57元
  方案四应税所得额=(1957608+121264+41128)-1800000-35104.3×(5%+3%+2%)=316489.6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316489.6×25%=79122.39元;
  方案四所得税额多缴182.39元(79122.39-78940)
  
方案四总计节税额:
  6495.7+649.57-182.39=6962.88元。

  方案五:考虑成立一个运输分公司,成立一个安装分公司。假定新成立的两个公司都是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计税方式核算,定价机制调整为销售货物下调占总价2个百分点,相应的提高运输和安装占总价格各1个百分点,保持总的售价不变。
  价格调整后应纳增值税额=(1957608×13%-234000×94.34%)+121264×3%+41128×3%=38605.2元
  节约增值税=41600-38605.2=2994.8元。
  节约城建及附加=2994.8×(5%+3%+2%)=299.48元
  方案五应纳税所得额=(1957608+121264+41128)-1800000-38605.2×(5%+3%+2%)=316139.5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316139.5×25%=79034.87元;
  企业所得税多缴94.87元(79034.87-78940)
  方案五总计少缴税额=2994.8+299.48-94.87=3199.41元。

  对比分析五种方案优劣:


五种方案对比


  结论:
  1.方案一节税5140万元虽然不是最多的,但是最容易操作的,但各地执行口径有差异,要事先和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是否可行;
  2.方案二至方案五都是通过成立分公司的方式筹划,没有考虑非税成本,没有考虑可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实务中要结合实际进行更细致的分析和测算。
  3.如果不做价格调整,方案二和三之间优选方案二。
  4.如果做价格调整,方案四和方案五之间,优选方案四。但价格调整会有行业标准限制,要注意合理性。
  5.如果新成立的公司当地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或财政返还,应成立子公司。
  6.本案例的前提是纳税人外购货物同时提供销售服务,如果是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适用新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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