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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与兼营,财务千万别再搞混了

翅儿知道,几乎每一家企业都会遇到这样的情形:一项业务中既涉及销售货物又提供安装等服务。

那么如何确定其适用税率呢?首先就要能清楚区分该业务属于“混合销售”还是“兼营”。混合销售与兼营,一直困扰着咱们很多的财务小伙伴。二者看似差不多,在实务中很多情况下也很难区分界定,但却有着完全不同的税收概念。今天,翅儿就从政策出发,结合企业实务案例,从3个方面给大家做一个梳理。


一、兼营的理解


咱们先看看兼营的概念:如果一家公司既自产货物,又有提供安装服务的业务,那么就属于兼营。


需要注意的是:这个是2项业务。即这家公司既可以销售自产的货物,又可以独立提供安装服务。


二、混合销售的理解


再来看看混合销售的概念:混合销售是1项业务,比如买东西送到家,如果没有东西的公司,那么送的这个行为是不会产生的。


三、分析问题


1. 外购:从主业

财税2016年36号文告诉咱们,按照《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40条规定:




从以上可知,如果一项销售行为在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的情况下,我们要看主业,主业是销售,按照13%;主业是提供服务,比如建筑服务则按照9%。


为了让大家更好的了解,翅儿话不多说,直接上案例:


案例1:销售外购铝合金门窗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是否可以简易计税?


B企业为门窗安装企业,2020年8月与X公司签订门窗安装合同,合同中约定B公司包工包料,并约定总价款为15万元,假定B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企业,其增值税应如何缴纳?

涉税分析:根据财税[2016]36号第四十条规定来看,B公司的合同应税行为为混合销售行为,虽然B公司合同中约定了包工包料,但B公司的主要业务活动是门窗安装,即B公司应按照建筑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


应缴纳增值税:15/1.09*0.09=1.24万元


案例2:销售自产铝合金门窗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是否可以简易计税?


A企业为门窗生产销售企业,2020年10月与B公司签订门窗销售合同,合同中约定销售门窗的同时提供安装,并约定总价款为10万元,假定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企业,其增值税应如何缴纳?

涉税分析: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由此可见,企业销售自产的门窗应按照混合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企业生产门窗主要用于销售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所以应从主业按照销售货物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应缴纳增值税:10/1.13*0.13=1.15万元


通过这两个案例,就可以更加清楚财税2016年36号文的内涵了:如果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的情况下,我们要看主业,主业是销售,按照13%;主业是提供服务,比如建筑服务按照9%。


2. 自产:按兼营(不论你的主业是建筑行业,还是销售企业)


第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因此,就还是上面提到的:如果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的情况下,我们要看主业,主业是销售,按照13%;主业是提供服务,比如建筑服务按照9%。


第二,外购或者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文件第六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这块翅儿也有准备相应的案例,大家一起来看下


案例3:销售自产的电梯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是否可以简易计税?


2019年10月L公司销售自产的5部电梯给Y公司,在销售合同中约定电梯销售的同时并提供安装服务,合同总价款200万元,其中电梯销售款为150万元,安装费50万元,L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企业,本次电梯销售业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42号文件中:关于销售自产机器设备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简易计税的情形,做了明确规定。


电梯销售属于机器设备,所以同样适用该文件内容。


而按照现行规定,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


机器设备销售给甲方后,又交给机器设备销售企业负责安装,可以将此机器设备视为“甲供”的机器设备,机器设备销售企业提供的安装服务也可视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安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电梯款应缴纳增值税:150/1.13*0.13=17.26万元

安装费用应缴纳增值税:50/1.03*0.03=1.46万元


案例4:销售外购的电梯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是否可以简易计税?


E公司为电梯销售企业,2019年8月E公司销售5部电梯给H公司,在销售合同中约定电梯销售的同时并提供安装服务,合同总价款200万元,(其中电梯销售款为150万元,安装费50万元),E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企业,本次电梯销售业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翅儿需要提醒各位注意的是:关于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这种情形下又分2种情况:


情况一

纳税人未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那么应按照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确定其适用税目和税率。


若E公司在与H签订销售合同时是总包价,未区分电梯销售款和安装费用,则需要按混合销售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应缴纳增值税:200/1.13*0.13=23.01万元

情况二

纳税人已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同样可以将此机器设备视为“甲供”的机器设备,将纳税人提供的安装服务视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安装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若E公司在与H公司签订销售合同时电梯款项与安装费用分开签订,即可以将安装部分采用简易计税缴纳增值税。


电梯款应缴纳增值税:150/1.13*0.13=17.26万元

安装费用应缴纳增值税:50/1.03*0.03=1.46万


以上就是翅儿关于门窗/电梯混合销售与兼营的思考,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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