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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款、违约金的增值税税问题

原载于“安博士讲财税”个人公众号。

赔偿款在会计上的处理较为简单,这里就不再赘述,但是在税务上需根据是否与销售相联系而有所区别。


一、案例背景


问:安博士,我公司销售化工产品给某客户,客户指标要求高,货物未通过验收被退货,我公司已经将该批产品销售给其他客户,并支付了10万元赔款给原客户,增值税怎么考虑。


二、案例解析


这里,先给出本案例的结论,此类情况下,由于公司未对该客户实际销售,不需要向其开具增值税发票,另外,公司处于支出赔款一方,对方虽然收款,但并未提供任何产品或服务,属于赔款,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对《增值税暂行条例》的价外费用进行了解释和明确: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实施条例虽然明确说明违约金和赔偿金属于价外费用,要并入货物服务价款开具发票并缴纳增值税,但主要是为了避免税法漏洞,不给别有用心的交易方以可乘之机,即防止某些情况下,双方串通,通过少记货款,多记赔偿款等方式减少增值税的缴纳。


是否缴纳增值税,还应该回归本质,即是否发生了增值税应税行为,如果发生了销售,不论具体收入明细如何,均需要开具发票并缴纳增值税,如果无销售行为,则不涉及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如果本例是该公司销售货物,但由于采购方原因延迟收货,造成公司发生超额港口费用10万,根据合同条款需要赔偿3倍损失,及客户需多支付30万,这就需要并入收入对客户开具发票并缴纳增值税。而本例情况下,公司未接受货物和服务,单纯基于违约而支付的赔偿金不涉及增值税。


三、延展阅读


以上如果是销售方在向采购方收款之外,又收取了其他名目的款项,则按照原生销售行为的税率确认派生收款的税率。但是实务中还存在产品销售服务化,即将产品包装成提供服务或者拆分为产品销售和服务提供两部分的不恰当税收筹划,以降低税负,这是有风险的,本问题拟后续介绍,请读者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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