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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 易混点之混合销售和兼营业务


(一)混合销售行为

1、含义: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

由定义可以看出混合销售行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a: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

b:该项行为必须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服务。

2、税务处理原则

税务处理有两个:a: 如果是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应当以全部营业额按照销售货物税目和对应税率缴纳增值税;b:

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应当按照销售服务税目和对应税率缴纳增值税。

口诀:混合销售看主营。

3、举例:

(1)家电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家电并负责运输(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按销售货物交税—税率13%);

(2)建筑施工企业非清包工工程(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按销售服务交税—建筑服务税目—税率9%)。

(二)兼营行为

1、含义:兼营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包括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是,与混合销售行为不同的是,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同时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

2、 税率(或征收率)选择: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应税销售行为,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应税销售行为,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应税销售行为,从高适用税率。

(4)特殊: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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