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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2年6月21日)

问题1:未完工的建筑活动对方取消了,产生的成本费用我方可以进行税前扣除么?

我方为某建筑企业,为某地施工,无招投标立项,未签订合同。在施工进半时对方取消了该项目,所有的材料等均为我方垫付对方未进行打款。请问产生的这些成本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有没有相关的税收文件支持。

解答:

根据描述,实际上属于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问题。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企业实际发生的,跟取得收入相关的损失是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

但是,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需要完整的证明材料,您们现在缺少的就是相关的证据材料,需要做的事情也是尽可能的弥补相关的证明材料。所以,您们的损失能否税前扣除主要取决于您们的证据材料。

我认为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准备证据材料:

1.证明企业确实实施了工程项目的建筑服务,包括现场的影像资料、项目施工人员的证言等;

2.项目施工与停工的情况说明,如果能够与业务单位签署一份谅解备忘录,将项目施工与停工以及停工后损失处置包括进去就更好;

3.项目施工过程中实际耗费的成本,包括购进原辅材料、人工费用等;

4.与业主单位往来的信函等;

5.企业内部其他有关该项目的会议记录等。


问题2:以金融资产清偿债务为什么不用缴纳增值税吗?

解答:

金融资产清偿债务,这个“金融资产”范围应该是比较宽泛的。

而需要缴纳增值税的“金融资产”范围则比较狭窄。

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因此,企业如果是用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的“金融商品转让”范围的金融资产清偿债务,是需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比如以上市公司股票清偿债务就需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而企业如果用货币资金、应收账款(也是金融资产)等清偿债务的,就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问题3:新租赁准则下,使用权资产成本的确认如果是一次性付清所有租金需要考虑时间价值吗?未确认融资费用还有吗?

解答:

未确认融资费用,主要就是确认存在融资费用但是尚未摊销的金额,如果一次性付清了所有的租金就不存在融资的情形了,自然也就不需要再确认“未确认融资费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第十六条 使用权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该成本包括:

(一)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

(二)在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相关金额;

(三)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

(四)承租人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成本。前述成本属于为生产存货而发生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已经一次性付清所有的租金,则“(一)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就等于实际已付清的所有租金,假如不存在后续的(二)(三)(四)等,则“使用权资产”就等于实际已经一次性付清的所有租金,即:

借:使用权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问题4:固定资产汽车折旧报废后会计分录怎么写?

根据这两张原始凭证,怎么填记账凭证?

解答:

(一)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127,001.60

累计折旧 114,998.40

贷:固定资产 242,000.00

(二)取得保险公司赔款

借: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按实际赔款金额)

贷:固定资产清理(按实际赔款金额)

(三)支付清理费

借:固定资产清理 1,620.00

贷:银行存款 1,620.00

(四)残值处置收入

借:银行存款 4,61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4,520.49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89.51

说明:该步骤是按3%征收率减按2%简易计税的,如果不满足简易计税的则需要按照一般计税处理。

(五)清理结束

借:营业外支出-非流动资产净损失

贷:固定资产清理

说明:1.因为保险赔款没有给出具体金额,故此处暂时无法计算具体金额;2.如果是净收益,则使用“营业外收入”,会计分录借贷方向相反。


问题5:劳务费扣那么多税?

本人没有毕业,在公司签劳务合同,每月发我劳务费,一直被扣增值税 附加税 服务费 个税,本来说好的工资,实际领取额总是变少。为什么劳务费要扣这么多税,增值税 附加税 个税还能给退吗?

解答:

这家单位的税务处理有问题啊。

1.个人劳务费的增值税征收率是3%,在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是免征增值税;

2.学生勤工俭学取得收入也是免征增值税的;

3.在免征增值税的情形下,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应该为0,就不会有附加税额,因为附加税费是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的;

4.大学生实习期间取得的报酬,可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但是无论是按照那种项目计算个税的,现在都是可以扣除基本费用5000元/月,因此在大学生实际收入低于5000元(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或6250元(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税)都不需要预缴个人所得税的。

对于该企业扣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肯定是无法退税的;如果该企业是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申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个人所得税app”查到交税记录的,则在次年可以通过办理年度汇算申请退税。但是,我估计该企业可能是在外面找的所谓“灵活用工”开具的发票,可能在“个人所得税app”无法查到交税记录的,自然在次年也无法通过办理汇算申请退税。


问题6:同一县市的总公司委托分公司提供建设管理服务,拨付给分公司的建设管理费,分公司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解答:

对于总分公司,在增值税方面就是两个独立的纳税人,虽然是在同一县市内,除非是经过申请并得到总分公司的共同主管税务机关(县市税务局)的批准可以汇总合并缴纳增值税的,都是需要独立缴纳增值税。

因此,如果总分公司是独立缴纳增值税的,则总公司向分公司支付服务费的话,分公司就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如果总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的话,分公司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公司可以凭专用发票按照规定进行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7:职工在甲公司签订用工合同并缴纳劳动保险,却在乙公司上班发工资。该笔费用乙公司可否税前扣除呢?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只要乙公司能证明该职工的工资薪金支出属于与生产经营相关、合理的支出,就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问题8:请问如果一份合同中既包括服务又包含样品,属于混合销售吗,按照货物销售计征增值税吗?

解答: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因此,对于混合销售的增值税计算重点要看税务局对企业的行业认定。

比如,如果企业被认定为批发零售的商贸企业,该商贸企业销售空调并提供免费安装(或收费安装),就需要统一按照销售货物的税率(13%)计算增值税。

如果企业是被税务局认定建筑施工企业,企业承包的装修工程中也包括有提供空调以及安装的内容,则只需要按照建筑服务的税率(9%)计算增值税。


问题9:出租房为个人代收水电费,承租方要求开水电发票,出租方去税局代开发票,请问要交多少个点的个税?

解答:

个人出租房屋代收水电费,可以不用给承租方开具水电费发票,因为个人即便是去税务局代开的水电费发票对方也只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而不能作为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以下简称28号公告)规定,个人出租房屋的,对于水电费可以使用分割单以及收据等作为承租方的税前扣除凭证。

因为,28号公告第十九条规定: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如果非要到税务局去代开发票的话,税务局对于个人转售水电的,只能按照销售货物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的核定比例需要咨询当地税务局,可以拨打当地12366询问。但是,代开水电费发票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属于缴纳的“冤枉税”,因为本身是可以依法不用开具发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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