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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干货!支付对方违约金是否需要取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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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签订交易合同时一般会约定违约金条款,作为货物服务购买方,因未履行合同或履约过程中未能及时支付货款等情形产生纠纷,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支付违约金是否需要取得发票入账呢?今天每日说税就带大家来整理一下。

一、增值税对违约金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二、未履行合同支付给销售方的违约金

如果企业在合同未开始时临时违约,决定不与对方合作,由于合同未履约业务未发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由此可见。合同未履行时收取违约金,因经营行为还未发生,所以无须开具发票,但可以要求对方开具收款收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对于未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企业以对方开具的收据和合同、赔偿协议等原始凭证税前扣除。

三、履行合同过程中支付给销售方的违约金

如果双方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已经履行交易的情况下,购买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条款及时支付款项等情形导致违约,需要向销售方支付的赔偿金、违约金(包括押金扣除)等,均属于违约金的性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计税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中,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等,属于价外费用的范围。因此,销售方因购买方违约而向其收取的违约金和赔偿金,应作为价外费用,计算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综上所述,合同履约过程中,购买方支付的违约金,销售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以收款收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今天的每日说税就和大家分享到这里了,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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