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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开开户过账(银行开户过多什么后果)



同时,境外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在逃),雇佣被告人陈某某(29岁,湖南省汨罗市人)、犯罪嫌疑人廖某某(在逃)等人在缅甸孟波建立“洗钱”团伙。在明知提供的银行卡被诈骗集团用于诈骗转移资金的情况下,仍通过聊天群组织国内被告人邵某某(已起诉)、相某某(已起诉)、周某某(已起诉)等人为其提供银行卡。邵某某、相某某、周某某等人组织国内银行卡主将银行卡号、户名、开户行等信息发送给周某某、陈某某等人之后,再由陈某某通过聊天群发送给刘某某诈骗集团进行诈骗活动。当银行账户内有诈骗资金入账后,陈某某对诈骗资金流水进行统计核算,对“操盘手”组织“洗钱”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021年6月29日,陈某某提供给诈骗集团的银行卡,被用于诈骗广元市昭化区多名被害人合计过账数额125万元。


在2021年6月至7月期间,陈某某提供给诈骗集团的银行卡,被用于诈骗全国各地多名被害人。陈某某其银行卡累计过账数额合计人民币1556153元,获取违法所得2万余元。


被骗后,我市的多名被害人向昭化警方报案。警方通过缜密侦查,查获陈某某的犯罪事实,并依法将其挡获。


该案由广元市公安局昭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1月27日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在检察机关,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为诈骗活动提供银行卡,并帮助转移诈骗资金及取现,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经公安机关劝返回国并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该案将于近期在昭化法院开庭审理。


审核:冯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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