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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公告2016年54号(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36号公告)




一、国家对税务检查的重视程度

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1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1]24号)


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印发<2012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要点>的通知》(稽便函[2012]1号)


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印发<2013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要点>的通知》(税总稽便函[2013]1号)


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印发<2014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要点>的通知》(税总稽便函[2014]1号)


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15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要点>的通知》(税总函[2015]88号)


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16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要点>的通知》(税总函[2016]54号)


2017年——《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印发<2017年税务稽查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税总稽便函[2017]29号)


2018年——税总稽便函〔2018〕16号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印发《2018年税务稽查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2019年——《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2019年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方案》的通知


二、税务稽查的环节


选案——查案——备案——执行


三、税务检查的流程的方式


查前辅导——查中约谈——自查为先导——抽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四、税务检查的必经之路







“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查税必查票”


五、检查内容


账: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货:检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


钱: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检查纳税人存款账户;未来公司股东、高管、个人账户与“金三”系统即将挂钩。


六、起刑标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 ;


虚开发票罪: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或5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逃避缴纳税款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







七、违规责任

虚开发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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