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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来借款账务处理,有,1、2、3、4、5种


企业为了生产经营需要而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以及个人借款,企业应设置“短期借款“或者“长期借款“账户.一般情况下,短期借款是企业为弥补短期资金流动需要,而长期借款主要是充实企业参与大的项目需要的资金。

(一)短期借款的账务处理

企业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一年以内包含一年的借款需要通过银行存款账户、短期借款账户、财务费用账户、应付利息账户等来进行核算。

例题、2020年1月1日老李聊财税有限公司因日常经营需要,向银行借款300000元,期限为半年,借款年利率6%,合同约定按月支付利息。

1、借款时:银行存款增加,涉及银行存款账户,属于资产类账户,故登记在银行存款借方,同时短期借款增加,涉及短期借款账户,属于负债类账户,故登记在短期借款的贷方

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300000.00

贷:短期借款 300000.00

2、按月计提利息:

计算利息:300000*6%/12=1500元,短期借款利息支出应计入财务费用账户,利息费用属于费用类账户,贷方表示减少,借方表示增加,同时涉及应付利息账户,应付利息账户属于负债类账户,贷方登记应付未付的利息,也就是计提的利息,故应登记在贷方

会计分录如下: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1500.00

贷:应付利息 1500.00

3、支付利息:涉及应付利息账户,属于负债类账户,借方登记支付的利息即减少额,故登记在应付利息的借方;同时涉及银行存款账户,该账户属于资产类账户,贷方表示减少额,故用银行存款支付登记在银行存款的贷方。

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付利息 1500.00

贷:银行存款 1500.00

(二)长期借款的账务处理

1、长期借款的概念:长期借款指的是企业因经营发展需要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借入还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各种借款。

2、企业的一年以上的借款设置“长期借款”账户,长期借款账户属于负债类账户,借方登记减少额,即企业还款金额,贷方登记增加额,即企业取得的借款金额

3、“长期借款”账户设置本金及利息调整等明细账户

4、企业借入长期借款,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登记银行存款借方,按照借款本金登记贷方长期借款-本金,如有差额登记长期借款-利息调整借方,资产负债表日,应按照确定的长期借款的利息费用,借记“在建工程、制造费用、财务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按照应付未付的利息计入”应付利息“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长期借款-利息调整“

例题:老李聊财税有限公司为建造生产车间向银行借入期限为2年的借款600000元,年利率为10%,

取得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 600000.00

贷:长期借款-本金 600000.00

按月计提利息时:

借:在建工程 5000.00

贷:应付利息 5000.00

支付利息时:

借:应付利息 50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0


(三)企业和企业之间的借款避险节税

1、企业之间的借款,取得增值税专票,能否抵扣?

企业之间借款,支付利息费用,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可以用于抵扣增值税。

根据规定,企业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借款利息的发票最好让对方开具普通发票。

2、企业支付的借款利息,能否在税前全额扣除?

这里要分情况判断:

①是要看借款利率是否超过了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只有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才准予税前扣除。

②如果对方公司是企业的法人股东,还要注意债资比的问题。

提示:如果双方公司没有关联关系,无偿借款需要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企业无偿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服务,需要视同销售(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如果双方公司同属一个集团,企业间无偿借款,要不要视同销售呢?

按照规定不需要视同销售。财税[2019]20号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四)企业向个人借款账务处理

当企业资金紧张时,对外融资几乎是必然的选择。如果股权融资有困难,借款就成了必需。企业可以向银行借款,也可以向企业拆借,还可以向个人借款。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因为抵押与担保能力受限,公司缺钱时,向个人借款(尤其是向股东借款)是比较普遍的现象。

1、一定要签订借款合同

向个人借款时,一定要记得签订借款合同,合同中要约定清楚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之所以重点提到借款合同问题,有几个原因:

(1)明确了债权债务关系后,避免后期不必要的争执和麻烦。

(2)未来企业向个人还款时,应对金融管制。企业向个人转款,如果没有正当理由,总金额是有限制的。向银行出具借款合同,到时候才能正常向个人转款。

(3)需要个人到税务代开借款利息发票时,税务机关也需要看借款合同。

2、借款的账务处理

个人把资金借给了企业,对企业来说需确认为债务。企业在进行会计账务处理时,不能走“短期借款”或者“长期借款”科目,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主要核算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企业向个人借款,只能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进行核算。

个人把资金借给了企业,企业自然需要将之确认为债务。要特别说明的是,会计在进行账务处理时,不能记作“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科目主要核算企业向金融机构的借款,企业向个人借款只能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进行核算,明细科目可设定为借款人姓名(如“张三”)。

借款时的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张三

还款时的分录为:

借:其他应付款—张三

贷:银行存款

企业向借款人支付利息,要记得需要代扣代缴个税,利息确认为“财务费用”即可。

借:财务费用—借款利息

贷:银行存款

其他应付款—代扣张三个税

3、借款利息的涉税处理

企业向个人支付利息,个人自身不能开具利息发票。问题来了,利息没有发票,税务以票控税,不会认可此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需要将此利息费用做纳税调整。

要取得利息发票,只能到税务申请代开。需携带借款合同等资料,税务代开的发票名目多为“资金使用费”。

税务代开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3%,税额需由个人(债权人)先行缴纳。此外,个人(债权人)取得利息收益,代开发票时还要缴纳20%的个税。

张三借款100万元给甲公司,约定年利率12%(含税),一年期满后甲公司向张三还本付息112万元。张三缴税情况如下:

增值税:【(1,000,000×12%)÷(1 3%)】×3%=3,495.15

个税:【(1,000,000×12%)-3,495.15】×20%=23,300.97

两税合计能占到利息总额的22.33%。

现实中,个人(债权人)往往会要求企业(债务人)承担开票税费。如果由企业(债务人)承担税费,企业(债务人)只能将之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且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借:营业外支出—代交税费

贷:现金

对于企业来说,取得了资金使用费发票,利息费用是否就能税前全额扣除呢?不一定。还要比照税务认可的扣除标准,即不高于金融机构同期的贷款利率水平。在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水平之内,允许所得税前扣除。超出了,超出部分不得扣除,需做纳税调整。

企业向个人借款,如果个人向税务申请代开发票,税费要由企业承担,且部分利息尚不能在税前扣除,找税务代开发票未必是好办法。最合适的处理方法是什么呢?不如不要发票,利息费用在年末痛快地做纳税调整。也许这么做对企业而言更经济。


(五)股东借款账务处理

当会计人员碰到股东借款利息相关账务问题时,其会计分录的做法通常是借记其他应付款——股东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那么股东借款利息会计分录具体怎么做呢?如何做账务处理?

发生借款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股东

贷:银行存款

年底收到利息,应当在财务费用中进行核算,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财务费用

注:借款利率在高于银行同期利率水平的情况下,应当对超过的部分作相应的纳税所得额调整。

公司向股东个人借款是否付利息,需以借款合同约定为根据,应按照合同执行。对于取得借款利息的个人而言,需要缴纳增值税,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利率计算利息,其具体账务处理如下所示:

借:财务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借款利息

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按照20%扣个人所得税,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其他应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代扣(预扣)个人所得税

股东把钱借给企业是否要交税?

股东借钱给公司不属于应税行为,所以股东把钱借给公司是不需要交税的。

如果公司在支付利息(不论利率高低)的情况下,那么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依照20%的税率对股东的个人所得税进行代扣代缴。

如果股东借钱给公司,在取得借款利息的情况下,则需要缴纳相应税款,否则无需缴纳。对于企业支付给股东的借款利息,应当取得相应发票入账。

对于股东取得的利息收入,需对增值税税进行缴纳,若是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则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其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

如果是个人股东无偿借款给企业的,在没有取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及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下,其个人所得税是无需征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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