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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青阳农村商业银行查开户行(安徽农商银行怎么查开户行)

晋江龙翔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5595846330):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书记员名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龙湖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判。


晋江市人民法院


许聪财(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7607315038):


本院受理原告蔡再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书记员名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龙湖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判。


晋江市人民法院


夏贵荣(公民身份号码510321196903244432):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夏贵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582民初18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夏贵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交强险赔付款29337.34元;二、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账号:407858379450;开户行:中国银行晋江市支行;账户名:晋江市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533元,由被告夏贵荣负担。公告费260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负担。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晋江市人民法院


陈启南(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6401123052):


原告洪建巡与被告杨连操、王呵娘、陈启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陈启南公告送达(2016)闽0582民初36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杨连操、王呵娘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洪建巡借款3400000元并以此为基数支付原告自2015年9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告陈启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启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连操、王呵娘追偿。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晋江市人民法院


许志谋(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6609234536):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裕隆纺纱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书记员名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5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龙湖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判。


晋江市人民法院


洪丹红(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61216454X):


本院受理原告留建国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582民初7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书记员名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龙湖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判。


晋江市人民法院


陆文表(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7204233038)、李红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7402022522):


原告朱明凤与被告陆文表、李红娟、李万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陆文表、李红娟公告送达(2016)闽0582民初28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陆文表、李红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朱明凤借款50000元并以此为基数支付原告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告李万聘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万聘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陆文表、李红娟追偿;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晋江市人民法院


曾国灿(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5907233051):


原告黄远明与被告曾国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2016)闽0582民初43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曾国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黄远明借款200000元并以此为基数支付原告自2014年4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晋江市人民法院


曾国灿(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5907233051)、黄柿花(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6011113027):


原告姜春仙与被告曾国灿、黄柿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二被告公告送达(2016)闽0582民初40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曾国灿、黄柿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姜春仙借款250000元并以此为基数支付原告自2016年2月2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原告周寿都与被告曾国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2016)闽0582民初43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曾国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周寿都借款100000元并以此为基数支付原告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原告周寿远与被告曾国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2016)闽0582民初43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曾国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并以此为基数支付原告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晋江市人民法院


晋江市鑫和辉服装织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784510358B):


本院受理原告张丽诉被告晋江市鑫和辉服装织造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14年6月16日,位于青阳街道高霞社区的“新天地”楼盘对外售楼。当日,原告在该楼盘的营销中心(新天地广场营销中心)与该楼盘的开发商被告晋江市鑫和辉服装织造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位于该楼盘的A座1329号,面积34.22平方米)。双方约定:原告于2014年6月16日一次性全额付购房款;被告晋江市鑫和辉服装织造有限公司须在2015年6月30日前向原告交房。原告于2014年6月16日以刷卡方式在新天地广场营销中心现场交付购房款125930元,但具体执行中,被告晋江市鑫和辉服装织造有限公司拖延交房,至今仍没有交房,用快递送“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给对方,对方无人签收,也不接电话。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晋江市鑫和辉服装织造有限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退还原告的买房款125930元,并支付原告自付款之日起至今,每日万分之贰的利息(20085.84元)及违约金(25186元),以上三项合计171201.84元。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各壹份。你公司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


晋江市人民法院


晋江市鑫和辉服装织造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连进宝与被告晋江市鑫和辉服装织造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晋民初字第100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晋江市鑫和辉服装织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连进宝按全部购房款195703元每日万分之贰支付自2014年7月1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的利息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晋江市鑫和辉服装织造有限公司负担。你公司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晋江市人民法院


蔡亚明(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802113731):


本院受理原告晋江市凯嘉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蔡亚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货款344500元及维修费用15016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安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晋江市人民法院


郑建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7207046812)、李爱英(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7506206820):


本院受理原告王为欣与被告郑建伟、李爱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廉政监督卡。原告请求判令:1.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4366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十五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井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晋江市人民法院


张良民(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6911266037):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陈埭支行与被告张良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582民初219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解除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陈埭支行与张良民于2013年8月14日签订的的零售授信额度借款合同(编号为151324567310000)及2013年8月21日签订的个人旅游借款合同(编号为151326378701000、151326344601000);二、张良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陈埭支行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8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止按借款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罚息、复利。案件受理费4485元,由张良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金井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晋江市人民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恒昌制衣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305100000481,法定代表人林必武):


本院受理原告晋江市恒丰服装织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秀屿区恒昌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582民初39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莆田市秀屿区恒昌制衣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晋江市恒丰服装织造有限公司货款287736.45元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金井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晋江市人民法院


施斌斌(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6302214530):


本院受理原告张明仁与被告张宝谣、蔡怀璧、施斌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十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井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本院受理原告张明仁与被告施斌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582民初522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施斌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张明仁借款370000元,并自2015年5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付利息。案件受理费6850元,由施斌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金井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晋江市人民法院


胡裕财(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6511011012)、


詹秀梅(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661228102X):


本院受理原告施拥护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书记员名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6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龙湖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判。


晋江市人民法院


范金俤(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5408124512):


本院受理原告洪金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书记员名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龙湖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判。


晋江市人民法院


洪秋月(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108134544):


本院受理原告魏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书记员名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龙湖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判。


晋江市人民法院


王志成(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770724453X):


本院受理原告林业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书记员名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龙湖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判。


晋江市人民法院


陈海榕(35260119791121103X):


本院受理原告陈振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582民初282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陈海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陈振法借款40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即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7300元及财产保全申请费1520元,由陈海榕负担。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磁灶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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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丽云(公民身份号码3505282196912150044)、陈剑辉(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810020010):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阳支行诉被告陈丽云、陈剑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名单。原告请求我院判令陈丽云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和复利,陈剑辉对陈丽云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2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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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清棍(公民身份号码3505282199007168598)、陈剑辉(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810020010):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阳支行诉被告吴清棍、陈剑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名单。原告请求我院判令吴清棍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和复利,陈剑辉对吴清棍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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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元泉(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7206032053):


本院受理原告李国富与被告吴宝国、吴建裕、吴元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被告吴宝国提供的证据副本。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天内来本院磁灶人民法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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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孝乔(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21009207X)、李安玲(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410272024):


本院受理原告董金盾与被告吴孝乔、李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你们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天内来本院磁灶人民法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或举证的,视为放弃自己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磁灶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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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诗强(公民身份号码350522196806150036)、李金治(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6802130544):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丁诗强、李金治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名单。原告请求我院判令丁诗强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李金治对丁诗强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28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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