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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车船税政策明确

记者从山东省财政厅获悉,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车船税政策的通知》,明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发〔2018〕114号)规定,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由部队号牌改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一次性免征改挂当年车船税。该项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务院推进公安消防部队和武警森林部队转制、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配套政策措施,有利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划转交接工作平稳有序推进,保障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依法履行职责使命。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记者 张頔 通讯员 孔进 严文达 刘秉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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