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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要视同销售吗(企业所得税不需要视同销售的是)

今天我们先来详细讲述一下增值税的8项视同销售:


1、视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非常“8 3”)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⑨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⑩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⑪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②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解释】机构之间货物移送视同销售的三个条件


第一、限于不同机构之间发生,属于同一个企业内部。企业间的货物移送正常纳税;


第二、强调相关机构必须在不同县(市),反言之,同一县(市)发生的机构间货物移送不征税;


第三、强调货物移送以后,必须用于销售


第四、受货机构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向购买方收取货款


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规避)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重点)


【注意】货物的来源,只有自产和委托加工,无外购货物。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注意】货物的来源,除自产和委托加工,还有外购货物。



⑨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⑩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⑪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别注意:


传统增值税的8项视同销售≠营改增的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


【解释】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应税服务,视同销售,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双公例外”原则)


2、混合销售行为


①含义: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且二者之间有从属关系。


②税务处理: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实质,还是看经营主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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