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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以物抵债增值税规定视同销售)






【场景案例】


江安巨豪公司于2013年11月21日成立后,在宜宾巨豪公司的受让土地上开发“巨豪.西领淯江”房地产项目,并于2014年3月6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该项目于2014年10月24日取得1#、2#、3#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开始对外销售,其后该项目先后共销售商品房(含商铺)102套。但由于江安巨豪公司开发资金严重不足,在相关债权人的要求下,项目除销售的上述102套房产外,其余大部分房产均通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网签备案登记形式抵顶了“巨豪.西领淯江”房地产项目所欠的工程款和借款。


江安巨豪公司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对外销售后,在其原法定代表人罗敏的授意和安排下,一直采取不申报或者隐瞒等手段进行虚假的零申报,以逃避缴纳税款。共计逃避缴纳税款为营业税(现已改为增值税)10,448,453.62元、土地增值税5,240,902.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22,422.68元,共计16,211,779.1元,均占应纳税额的100%。经原江安县地税局工作人员多次书面通知和催缴,江安巨豪公司仍拒不如实申报税款及补缴税款。


最终判决结果:被告单位江安县巨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犯逃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罗敏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来源:裁判文书网)


【风险点睛】


1. 江安巨豪公司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通过“以房抵债”形式抵顶工程款和借款,这种行为实际上已经将房产的所有权转移给了供应商,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已经产生。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来说,“以房抵债”相当于是一种视同销售行为,符合税法确认收入的条件。纳税人应及时识别纳税义务,防范漏税风险。


2. 按国家有关规定真实申报纳税是每个纳税人应尽的义务,案例中罗敏因资金链断裂企图通过不申报或者隐瞒等手段来逃避税款,这样的行为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


【政策点睛】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结论】


现实生活中,纳税人在签署“以房抵债”类偿债协议时,切勿认为自己没有收到货款就不需要纳税。需要清楚了解并判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节点,一旦发生纳税义务就应及时申报,并按期缴纳税款。


江安巨豪公司(罗敏授意)一直采取不申报或者隐瞒等手段进行虚假的零申报,该行为满足了逃税罪的所有构成要件,最终致使被告人罗敏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十万的刑事处罚。依法纳税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不应心怀侥幸逃避税款。选择如实申报税款,切勿在违法的边缘来回试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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