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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抵扣60万(贷款60万个税可抵扣多少)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3、特殊情况之二——按比例分次抵扣进项税


针对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抵扣规定:


( 1)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 2016 年 5 月1 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自取得之日起分 2 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 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 40%。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 2 年抵扣的规定。


( 2)纳税人 2016 年 5 月 1 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 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上述(1)的规定分 2 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上述分 2 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 3)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上述进项税额中, 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 13 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4)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 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 13 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允许于转让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按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 60%的部分于改变用途的次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 13 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另外,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也可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 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提示】上述两个公式的计算原理具有相通性,都可以在计算中运用。依照上述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即不可抵扣进项税改变为可抵扣进项税的资产,抵扣的前提是有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7)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时,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注销清算的当期从销


项税额中抵扣。


(8)待抵扣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并于可抵扣当期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对不同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其待抵扣进项税额。


4、其他有关可抵扣进项税的规定


(2)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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