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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捐赠视同销售所得税处理(企业实物捐赠视同销售所得税处理)


先来看几个问题


问题一、什么是公益性捐赠?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问题二、企业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哪些?


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三条规定:


所称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问题三、公益性社会团体等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 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问题四、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应通过哪个会计科目核算?


答: 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财会〔2018〕15号)文件附件1《利润表》修订新增项目说明中“营业外支出”规定:


“营业外支出”:反映企业发生的除营业利润以外的支出,主要包括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等。该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例:甲公司2018年度通过中国红十字会向灾区以现金形式捐款10万元并取得红十字会开具的相关捐赠支出票据,那么,甲公司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100000


贷:现金 100000


大家知道,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比如:


山东省某企业通过济南市政策向灾区学校捐赠资金150万元,企业当年利润总额1000万元,请问该笔捐赠能否全部税前扣除?


答复:


捐赠扣除限额=1000万元*12%=120万元因此该笔捐赠只能扣除120万元,超出部分30万元允许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参考:


2018年出台了《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第一条规定: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重点利好


这项捐赠增值税上不用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上允许100%税前扣除!


1.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向目标脱贫地区的捐赠,不论是通过公益性组织的还是直接向对方的捐赠,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上不用视同销售。


2.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疑问1:目标脱贫地区的具体名单?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目标脱贫地区的具体名单由县级以上政府的扶贫工作部门掌握。考虑到建档立卡贫困村数量众多,且实施动态管理,因此《公告》未附“目标脱贫地区”的具体名单,企业如有需要可向当地扶贫工作部门查阅或问询。


疑问2:脱贫后企业还可以适用上述所得税政策吗?


《公告》将政策执行期限规定到2022年,即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共四年。并明确,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后,企业发生的对上述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仍可继续适用该政策。


疑问3:2019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如何填报扶贫捐赠支出?


扶贫捐赠支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政策自2019年施行。2019年度汇算清缴开始前,税务总局将统筹做好年度纳税申报表的修订和纳税申报系统升级工作,拟在《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表中“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行次下单独增列一行,作为扶贫捐赠支出据实扣除的填报行次,以方便企业自行申报。


疑问4:扶贫捐赠后在取得捐赠票据方面应注意什么?


企业发生对“目标脱贫地区”的捐赠支出时,应及时要求开具方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中注明目标脱贫地区的具体名称,并妥善保管该票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


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


为支持脱贫攻坚,现就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二、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可追溯执行上述增值税政策。


三、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无法追回专用发票的,不予免税。


四、各地扶贫办公室与税务部门要加强沟通,明确当地“目标脱贫地区”具体范围,确保政策落实落地。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


2019年4月10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


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为支持脱贫攻坚,现就企业扶贫捐赠支出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二、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三、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


2019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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