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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水土保持费征收对象(云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标准的通知)

实行取水许可制度,是国家为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节约与保护而设定的重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云南处于云贵高原,地形以山地高原为主,受复杂地形地貌的影响,云南天然水资源时空分布极不均匀,季节性、区域性缺水严重,全社会节水意识不强、用水粗放、水资源利用效率相对较低,已经成为云南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制约。


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0号令)等国家层面指导文件下,云南省政府下发了《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01 取水许可制度



凡是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人),应当按照规定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取水许可应当遵循先从地表取水、后从地下取水,先从江河取水、后从湖泊取水的原则。



02 取水许可证的办理



办理流程


建设单位委托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取水许可申请报告→提交审批机关→组织专家评审→修改报告→准备申请材料→提交申请→受理→审查→准许→制证发证。



03 取水许可证的审批




审批机关不予批准的8种情形


(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六)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七)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04 水资源费的征收



征收部门


征收的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分成管理:


(一)省辖市、地区直接征收的水资源费,上缴省40%,自留60%;


(二)县(市)征收的水资源费,上缴省20%,上缴地、州、市20%,自留60%;


(三)自治州直接征收的水资源费,上缴省35%,自留65%;自治县征收的水资源 费,上缴省15%,上缴地、州、市15%,自留70%。


征收标准



取水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或者用水定额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出部分按照下列规定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1)超计划或者超定额10%以下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1.5倍收取;


2)超计划或者超定额10%至30%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2倍收取;


3)超计划或者超定额30%至50%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2.5倍收取;


4)超计划或者超定额50%以上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3倍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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