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代理记账 >

最高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担保法及其解释:定金


《担保法》 定金


第八十九条 定金及其法律效力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十条 定金的成立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一条 定金的数额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定金部分的解释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