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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的投资收益用交增值税(股权转让怎样能不交税)

通常而言,上市公司的股权,我们称之为“股票”;非上市公司的股权称之为“股权”;今天我们来分析两者在转让过程中,增值税上有哪些差异?


股票转让

关于股票转让的定性:根据国税发[2002]9号第七条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包括:股票转让、债券转让、外汇转让、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因此,股票转让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是否缴纳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一条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纳税义务时间点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附件三第一条规定:“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


综上,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应按照转让“金融商品”缴纳增值税。且在转让金融商品所有权的当天即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其中,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免征增值税。



股权转让

是否缴纳增值税: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销售劳务、销售服务、销售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企业转让所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因此,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不需缴纳增值税


是否开具发票:根据28号公告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另外,按照45号公告规定,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但需开具发票的,包括以下13种情形: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代收印花税;


代收车船使用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


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


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


有奖发票奖金支付;


不征税自来水;


建筑服务预收款;


代收民航发展基金。




除了上述13种情形外,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发生的其他不在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支出,不需对方开具发票。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国税发[200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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