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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商品用于交际应酬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吗(外购货物用于交际应酬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吗)

有一个公司在接受税务稽查时,有个问题与检查人员产生争议,公司购买烟、酒、茶等礼品用于业务招待,检查人员认为应视同销售,补缴企业所得税,我们则认为在业务招待费列支按规定调增应纳说所得额即可。


税局这样做是否正确?有何依据?


一、我们先来看一下税收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2、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又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当中是明确规定了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其中的第二项是用与交际应酬。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公告又规定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要按照资产的公允价值来确认收入。


二、因此,你们公司业务招待用的外购烟、酒、茶和礼品,需要按以上规定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确定视同销售收入,同时按购买价值确定视同销售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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