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对于知识客体产权客体理解质的的保护体现在下列法条中:
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客体权。知识产性质权是权利人知识产权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二)发性质明、实用体性新型、体性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知识产权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质的图设理解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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