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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庙捐款可以抵税吗(寺庙捐赠收入是否为免税收入)

今年59岁的深圳市政协原副主席黄志光,此前一审被广州市中院认定受贿钱物300余万元并非法持有猎枪等7支制式枪支,被一审判定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50万元。后广州市检察院认为,黄志光曾收受一笔百万贿款后捐往寺院,该笔款项也应构成受贿,但法院未予认定,遂提出抗诉。6月10日上午,该案在广东高院二审开庭。(6月11日《新快报》)


收受百万贿款捐寺庙究竟算不算受贿?法院认为,商人李亚鹤委托黄志光之子将一箱土特产捎带回家,放置几日后带往鸡鸣寺开封,才知是100万元现金,并未获得法律意义上的利益,故而不形成受贿。而检方认为,捐赠100万元属于对受贿款项的处置,不影响其受贿行为已完成。孰是孰非,需要从法律和事实本身,对事件给予明确的定性。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其一,黄志光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为寺庙筹款,已经涉嫌滥用职务。其二,虽然在过程中没有直接占有,但以其子的名义登记捐赠,已然形成了受贿的购成要件。


实际上,对于纸箱内的东西,当事人并非完全不知情,“100万元以黄志光的名义捐赠”在之前得到了黄志光的认同,而对于“纸箱里的东西”,黄志光表示,当时有些猜到箱中之物。从事实和情节来看,收款百万捐寺庙不算受贿,无疑是对法律的曲解,理应得到纠正。


受贿犯罪行为有个完成的过程,其特点在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当黄志光私下收受他人财物的时候,就有了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收受之后,没有交公,就等于非法占有。即便其后来用于捐赠,也不能改变其受贿的性质。此前的类似案例早已使“捐赠款不能抵扣受贿款”成为一种共识,多数专家对此也给予了肯定,收款百万捐寺庙不算行贿必须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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