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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工会委员会受益所有人按设立(职工加入工会经工会基层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


为了更好地推动非公企业工会建设,根据《福建省非公企业工会主席履职补贴试行办法》(闽工〔2018〕107号)精神和厦门市实际情况,厦门市总工会对非公有制企业兼职工会主席岗位补贴制度进行了升级,出台了非公企业工会主席履职补贴制度


全市预计将有9600多家非公企业的工会主席受益,履职补贴由职务补贴绩效补贴两部分组成,补贴金额由每月最高200元,提升到最高每月可领1100元


补贴对象:不得重复享受履职补贴

此次补贴对象为在岗在职且经考核符合条件的以下对象:


  1. 单独建会的非公有制企业工会主席或主持工作的副主席1名(以下统称非公有制企业工会主席)。其中非公企业包括私营企业、台港澳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份低于50%)、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资本占比低于50%)等;单独建会包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工会、联合基层工会委员会。
  2. 联合建会的非公有制企业工会联合会及非公企业工会数量占50%以上的区域、行业工会联合会的主席或主持工作的副主席1名。其中区域指各类园区、商圈、一条街、专业市场等,但不包括镇街、村(居)社区。
  3. 工会组织依法产生,并取得社团法人资格证;有办公场所和职工活动场所;有独立银行账户,工会经费拨缴、使用、管理符合有关规定。
  4. 工会主席取得《工会干部上岗资格培训证书》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证书》。

值得注意的是,非公有制企业工会主席兼任本集团或上述区域、行业工会联合会主席的,原则上只能选择一个工会享受履职补贴,不得重复享受。担任上述职务的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干部、工会专干和国企干部职工不享受本制度规定的履职补贴。


履职补贴:实行自评申报、按季度审核发放

履职补贴由原来单一的岗位补贴,变成由职务补贴和绩效补贴两部分组成,发放至工会主席会员服务卡。


职务补贴指符合条件的非公企业工会主席任职期间享受的岗位补贴,职务补贴需报上级工会审核确认,由所在企业工会发放。


绩效补贴指非公企业工会主席因工会工作业绩突出、所在工会通过上级工会考核而发给的奖励性补贴。绩效补贴应经各镇街、园区、行业工会等初审,再报上级工会审核后发放,下季度首月15日前发放上一季度的补贴。


补贴标准:补贴金额与会员数及职工之家等级挂钩

职务补贴按工会会员数分别给予每月50元~500元不同金额的职务补贴。


绩效补贴结合基层工会职工之家建设情况、会员数,按“优秀”、“良好”、“合格”三个等次,每月发放50元~600元不同等级的金额补贴。其中:“五星”职工之家及以上按照“优秀”发放;“四星”按照“良好”发放;“三星”按照“合格”发放。


目前已公布的厦门市五星职工之家企业975家,四星职工之家2423家。2014年之前获得市级以上模范、先进职工之家的非公企业工会,可以参照四星、五星等标准申请,但必须由上级工会,按照星级职工之家标准进行复核为准。近三年五星以上荣誉,没有变换工会主席,而且在任期当中的,可直接申请绩效补贴。


全市职工之家共有50家全国模范职工之家、178家省级模范职工之家、352家市先进职工之家、973家五星职工之家和2423家四星职工之家。


制作:林依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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