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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如何处理(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如何纳税调整)

与会计同行聊天,大家觉得比较吃力、较难把握的业务处理是财税差异,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制度的不同处理规定,在形式上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附表中几个纳税调整表)。其实,同一业务,不但在财税之间存在差异、就是在税税之间也存在差异,因这块业务较为复杂,今天单独谈谈视同销售业务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会计收入中的不同处理方法。





一、视同销售业务在增值税的处理方法


以下均以某工厂将自产货物用于总分机构、赠送和投资、分配、职工福利为例。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认为:


企业将自产货物在不同县市之间调拨;将自产货物赠送给客户和关联单位;将自产货物用于投资、分配和职工福利,均应视同销售,应计提销项税额。





二、视同销售业务在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方法


企业将自产货物在不同县市之间调拨,赠送客户和关联单位,用于投资、分配和职工福利,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并非全部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规定认为:


1、将自产货物在不同县市之间调拨,货物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不属于销售行为,不要求作销售收入;


2、将货物赠送给客户和关联单位;将货物用于投资、分配和职工福利,企业所得税规定认为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应视同销售,要求作销售收入。





三、视同销售业务在会计收入的处理方法


企业将自产货物在不同县市之间调拨,赠送客户和关联单位,用于投资、分配和职工福利,根据企业财务相关规定并非全部视同销售。


企业财务制度相关规定认为:


1、将自产货物在不同县市之间调拨,货物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不属于销售行为,不作会计收入;


2、将自产货物赠送给客户和关联单位,因无偿赠送,不能产生利润,也不作会计收入;


3、将自产货物投资、分配和职工福利,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属于销售行为,应作会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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