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明确一下概念,旧货,旧固定资产和旧物品:
一、旧货
1、旧货可以可以理解为是收购的二手货,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收购后,因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用于二次出售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这里“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是指包含但不限于,并非只对这几种东西适用旧货政策。
2、 税法对于旧货规定的专门的税收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税人销售旧货,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开具增值税普票发票。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注意:旧货发票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旧固定资产销售的税务处理
【税法链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旧固定资产是企业自己使用过的,会计帐上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并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下面分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个人进行讨论。
(一)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情形,实际就一句话,只要原来未抵扣过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销售旧固定资产就可以按简易计税,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二)、一般纳税人适用按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处理,也就一句话,只要原来抵扣过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销售旧固定资产须按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处理,这个适用税率可能是17%,也可能是13%。
三、旧物品是指价值较小,企业自己使用过的,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并核算的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物品。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 税率)×税率(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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