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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之间的关系(法定代表人意味着什么)

接待客户时,常常遇到这样的情景:


“律师,被告公司名下没有资产,我可不可以要求由法人个人名下的财产来偿还债务?”


“这几份合同虽然是以几个不同公司名义签订的,但是这几家公司的法人代表都是一个人,我可以要求法人代表承担责任吗?”


……


事实上,上述情形都是混淆了法人、法定代表人的概念。借助本文,和大家来聊聊这两者概念和区别。


什么是法人?


我国《民法总则》第五十七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从这一定义不难看出,法人是一个社会组织,即我们通俗所称的“单位”。个人以为,之所以称其为“法人”,是取其“法律上拟制的人”之意,以区别于自然人(自然人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类个体)。根据法律规定,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等。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则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来确定。


《民法总则》将法人划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大类别。其中,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特别法人则是指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


至于我们常见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并不具备法人资格,通常称之为“非法人组织”。


什么是法定代表人?


《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不难看出,法定代表人首先只能是自然人;其次,法定代表人只能是特定的自然人。法定代表人是法律规定或者认可的可以当然代表法人的人,具体则指法人的负责人(可以是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也可以是机关单位的行政负责人,等等)。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或者履行职务的行为,无需法人特别授权。此外,由于我国法律目前规定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度,法定代表人只能是唯一的,不可能一个法人单位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法定代表人。


很多人往往认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一定是公司的主要出资人或控制人,即俗称的“老板”。其实并非如此。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其中之一(具体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不要求必须具备股东身份。所以,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股东,也可以不是股东(例如公司董事会聘任的经理),并非只有公司的主要出资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才具备法定代表人资格。


此外,虽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只能是惟一的一人,但是同一人可以同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这也就是为什么会存在多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是同一人的原因。


补充说明一点,公务员可以是机关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但是不得兼任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


至于文首谈到的“法人代表”的称谓,本身并非法律概念,只能理解为日常生活中的通俗称谓,一般是指受单位指派或委托、代表法人办理某一特定事项的人,其实质类似于代理人,具有临时性、特定性的特征,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而且单位可以根据需要随时更换,至于以“法人代表”身份处理具体事项内容、时间等则取决于法人的授权(如授权委托书等)


延伸阅读:法人的债务(法律责任)可以要求法定代表人来承担吗?


前面已经介绍过,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因此,法定代表人出于履行职务或是以法人名义所进行的民事活动,一般而言,均应视为代表法人所作的行为,其法律后果均由法人承担,而无需由法定代表人个人承担。


因此,对于大家关心的公司债务清偿问题,非因特殊法定事由(例如法定代表人本身是公司股东,而该股东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形的),一般不能要求法定代表人个人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但在民事责任以外,当法人存在违反法律禁止性行为甚至构成犯罪的,除了法人本身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以外,往往还会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这里的责任主要体现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总结:


如何区别法人与法定代表人,有一个简单粗暴的方法,即法定代表人只能是自然人个人,而法人则只能是组织,不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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