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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商品用于集体福利所得税视同销售吗(外购产品用于集体福利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吗)



  企业将购买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是视同销售吗?


  答:企业将购买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不是视同销售,应当视同进项税转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可得,以下八种行为视同销售: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可视同销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企业外购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是否可以抵扣?


  答:企业外购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是不可以抵扣的。


  企业外购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时,不能将职工视为最终消费者,增值税链条断裂。所以企业不再继续视同销售,应当将该批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即,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增值税作为一种流转税,最终是由消费者承担的。企业购买的应税货物用于出售或者生产应税商品出售的情况下,增值税流转至下一环节,也就产生了销项,因此进项可以抵扣。但是用于职工福利方面则不可以抵扣,流转环节已结束。


  外购货物用于职工福利的会计分录


  1.购进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现金


  2.使用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或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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