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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待岗工资支付规定(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最新)


【裁判要旨】


双方当事人因调岗问题未达成一致,致使劳动者自2021年2月后未能到岗工作。因劳动者未提供劳动,且未提供劳动系用人单位的原因,用人单位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约定给付劳动者工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外,支付劳动者相应的生活费,生活费的标准按照天津市最低月工资标准2050元的80%计算。


【案情简介】


1、天津某物业公司(甲方)与何某(乙方)签订《劳务协议》,约定协议期限为二年,自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止;具体工作时间安排:根据岗位及工作需要制定;由于工作需要甲方可安排乙方延长劳务时间,乙方尽量配合和支持甲方的安排,甲方可根据延长时间增加劳务报酬;劳务报酬每月支付一次,参照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2、同时,何某签署《员工社保关系确认及个人承诺》,承诺本人不愿意在公司缴纳社保,自己在街道参保,本人自愿提出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而改为签订《劳务协议》,并自愿提出不需要企业为本人缴纳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本人对此无任何争议。本人承诺,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本人承担,与公司无关,不与公司产生任何的劳动争议与经济纠纷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补偿。


3、此后,何某在天津某物业公司和平区审批局项目从事保安工作,因天津某物业公司与何某就调岗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自2021年2月3日后何某未再到岗工作。


4、何某待岗期间,天津某物业公司未支付待岗工资,何某认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天津某物业公司不认可,何某诉至仲裁委,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最低工资支付待岗工资。


【裁判结果】


天津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津和劳人仲裁字〔2021〕第128号仲裁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何某待岗工资4100元;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1民初7794号民事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何某待岗工资4100元;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津01民终10381号民事判决书撤销原审法院,改判自待岗第二个月按照最低工资80%支付待岗待遇。



【案例提示】


用人单位切不可在无法定理由的情况下(例如停工停产的情况)安排职工待岗,否则如因待岗系单位存在过错,存在按照员工待岗前工资标准支付待遇期间工资损失;


而劳动者应该知悉在非停工停产等法定情况下,单位无权安排职工“待岗”,如待岗期间未足额发放工资,则属于未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有权要求支付工资差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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