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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的历史(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和工资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和独的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工资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报酬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弄清了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的区别,我们再来看一下劳务报酬怎样缴纳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分为收入不超过4000元和4000元以上两种计税方式。



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由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所得人,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时,应按以下方劳务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和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预扣预缴税款时,如果劳的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则减除费用按照800历史元计算;如果每次收入为4000元以上,则减除费用按照个人所得税收入的20%计算。


举例来说,公司给职工小张发放了1个人所得税0000元的劳务报酬,请问这笔劳务工资报酬该缴纳多少历史个税?


取得的劳务报酬在预扣预缴个税时,应减除一定标准的费用。由于10000元已经超过了4000元劳务,则计算得出减除费用为:1000020%=20所得00元,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4000=6000元,.后根据对应的个人所得税预扣率20%,计算得出这笔劳务报酬应预扣预缴所得税的个税为600020%=1200元。


关于劳务报酬怎样缴纳个人所得税,你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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