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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外商投资重点产业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修订)

一、受理范围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下鼓励类内资项目或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外资项目且进口的设备不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外资项目。投资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内资鼓励类项目由海关直接审核企业申请材料,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外资鼓励类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进行初审。


二、受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153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 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三、受理程序


1、项目单位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申请材料及有关附件。其中县(市、区)项目应由项目所在县(市、区)发改部门提出项目初审意见后上报市发展改革委;


2、市发展改革委对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委员会关于申请办理××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的请示》;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向项目单位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3、项目单位收到《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委员会关于申请办理××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的请示》后,登录山东省政务服务网,在线提报相关材料,由省发展改革委在线审核。


四、申报材料


1、项目单位关于办理免税确认书的请示(主要内容: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名称、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拟进口设备的名称、用途、进口设备用汇金额,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进口设备免税的依据(列出具体的条款)等要点)(县(市、区)项目所在县(市、区)发改部门的转呈文件);


2、含进口设备和技术清单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资项目)或项目申请报告(外资项目);


3、进口设备清单(加盖项目单位印章)一式十份;


4、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5、设备招投标文件、合同及设备中标通知书;


6、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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