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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21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


Q1:因疫情原因不能准确计算税额不能按时进行纳税申报怎么办?


TIPS:申报期已延长,如有困难仍可再申请延长


上海市税务局鉴于疫情影响,分别在2022年3月15日及2020年4月1日及时发布了延长3、4月份申报纳税期限的通告,并通知纳税人如在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延长申报期的措施在上海市解除疫情防控措施之前肯定会一以贯之,但如在已延长的申报期内仍有困难的,可申请延长。


相关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1]、《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2]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


1、纳税人提出延期申请的途径: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申请;


2、经批准延期申报仍需要预缴税款。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应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如对缴纳税款有困难的,还需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Q2:如果因为经营困难无法缴纳税款,怎么办?


TIPS: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3]、《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一条[4]等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特殊困难包含两种情况,一种为指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另一种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


1、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


2、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Q3:在疫情期间未按期申报会受到税务行政处罚吗?


TIPS:对未按期申报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本市疫情防控情形实施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税总发【2020】14号文中规定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故因疫情影响未按期申报的纳税人不需担心受到行政处罚的问题。


如行政复议、听证等因疫情影响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起的,申请期限也自影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总而言之,纳税人的合法权利不会因疫情而受到影响。


Q4:对房屋、土地因疫情被政府应急征用的企业,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吗?


TIPS:对房屋土地被政府应急征用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沪府办规〔2022〕415 号文的规定,如企业的房屋、土地因疫情被政府应急征用,该企业在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该优惠政策的有效期至疫情结束后再顺延3个月。


Q5:对主动为租户减免房地产租金的企业,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吗?


TIPS:主动为租户减免房地产租金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主动为租户减免房地产租金的企业、土地因疫情被政府应急征用的企业享有相同的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


Q6:小微企业在疫情期间,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享受吗?


TIPS:好多呀,只能把主要的罗列一下哈!


有关小微企业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 年第 14 号公告规定,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5](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对小微企业以及按照一般计税方式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存量留抵税额于2022年6月底前一次性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4月1日起按月全额退还。


需注意:


1、需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微企业才可以申请享受该项优惠: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需提出申请才可以享受,申请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出。


有关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计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第5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第13号公告、对小型微利企业[6]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 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需注意:


1、申报即享,无需申请,无需备案,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即可。


2、该小型微利企业与增值税留抵退税优惠政策中的认定标准有差异。


3、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的小型微利企业均可享受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有关加大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22 年第 12 号公告,中小微企业[7]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 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 500 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以促进中小微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持续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


需注意:


1、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


2、该优惠政策无需申请,申报(包括预缴申报)即享,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3、享受该优惠的设备、器具,是指企业购置的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2年第15号公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该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需注意:应根据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判断是否能适用该优惠。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 年4月1日至12月31日的,方可适用免税政策,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的,则应按照此前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有关小微企业的“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第3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第10号公告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 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


该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期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需注意:


1、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2、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 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对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的,系统将在纳税人下次申报时,自动抵减同税费种的应纳税费款。



[1]《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2]《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3]《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4]《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公告中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6]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 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7]适用该优惠政策的中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详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第12号公告。


文:崔岩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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