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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2日,浙江省杭州市税务部门公布,网络主播朱宸慧、林珊珊因偷逃税款,将被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分别计6555.31万元和2767.25万元。


同年12月,浙江省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查明,网络主播黄薇(网名:薇娅)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等方式偷逃税款6.43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6亿元,依法对黄薇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


随着政策层和税务部门对此新业态不断加强监管,也为直播平台、平台主播敲响了一记警钟。


2月21日,武汉大学财税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熊伟在接受经济观察网专访时表示,现阶段网络直播行业暴露出的税务问题主要集中在个人所得税领域。对于直播从业人员而言,税务风险主要有以下三点:第一,主播们取得的直播收入是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还是经营所得,具体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第二,偷税、避税与节税行为之间的界限含混,如何评价转换收入形式也备受争议;第三,经营所得的核定征收被一定程度地滥用,造成实际税负过低。


“对于直播平台而言,《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了支付所得者的代扣代缴义务,《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规定了平台的涉税信息报送义务。如何切实履行这些法定义务,成为直播平台面临的主要税务问题。”


2022年春节期间,熊伟所在武汉大学财税与法律研究中心完成了题为《网络直播个人所得税法律适用与征收管理》的专题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报告》指出,直播行业不仅吸纳了数量庞大的就业人群,而且刺激了居民的网络购物与消费,税收政策需要兼顾规范与发展。在推进共同富裕的背景下,税务机关有责任对其加强监管。不过,打击违法本身不是目的,通过查处和公示违法案件,促进行业纳税规范的出台,提高税收行为的确定性,才是社会各界更应关注的立场。


熊伟认为,网络直播行业作为新经济新业态,税收监管机制尚不健全,行业税收秩序也相对混乱。规范网络直播行业的税务问题,难度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传统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则以及征管制度面对新经济新业态,规则不够明确,无法为纳税人提供清晰的指引。另一方面,网络直播行业发展迅猛,从业人员的准入门槛较低,行业的规范化与标准化不足,给纳税遵从带来一定困难。


在他看来,在区分偷税与避税的问题上,尽管偷税与避税都会给国家税款带来损失,但是纳税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和法律后果不同。因此,税务机关认定偷税行为时,需要严格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的构成要件,从事实和法律两方面寻找支撑理据。一般而言,不存在伪造、变造、隐匿等欺诈行为时,不宜对避税行为按照偷税处理。


因此《报告》结合网络直播行业的特点,对网络直播个人所得税的法律适用与征管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第一,提升网络直播行业税法适用与税务征管的确定性,出台纳税安全服务手册,辅以涉税风险短信提示、不定期税收风险防范辅导会等形式,为直播从业人员的自查自纠提供专业指导;同时,落实直播行业税收管理的案例指导机制,向行业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全面展现执法逻辑。


第二,明确网络直播收入的法律属性及征税规则。直播从业人员可以独立提供个人劳务,也可成立商事组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是法律赋予的经济自由。在判断直播收入的性质时,应以法律关系作为基础,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以及交易内容,辅之以经济实质的审查。


第三,审慎看待纳税人转换收入形式的行为,合理认定行为的违法属性。虽然劳务报酬所得与经营所得之间存在着差异,但是税收负担孰轻孰重,需要结合具体实际。在处理转换收入形式的问题时,应依据事实和证据,对照税法规定的构成要件,严格区分偷税与避税行为。


第四,规范核定征收,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对于收入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的头部主播,倡导其设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商事主体,规范建账,依据经营所得征税并且严格落实查账征收。对于未达收入数额的直播从业人员,可探索简便高效的管理方式,降低税收征管成本。


熊伟对经济观察网表示:“一般情况下,转换收入形式指的是纳税人将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经营所得。这是由于劳务报酬所得与经营所得适用不同的税率,采用不同的费用扣除方式。在保证交易真实性的前提下,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允许纳税人自由选择提供劳务的方式,对应不同的所得类型。但是如果出现权利滥用、规避纳税义务的情形时,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同时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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