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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162号公告(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16号公告解读)


为防止基孔肯雅热疫情传入我国,保护前往苏丹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个月。期间对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新增的发生基孔肯雅热病例的国家和地区,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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