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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老人个税专项扣除政策(个人抵扣税政策 赡养老人)

[闽南网]


新个税赡养老人支出如何扣除抵税 具体范围和标准


将赡养老人支出列入专项附加扣除,是此次修改个税法二审时的最大改动之一。对此,全国政策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在草案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很多人提出,养老支出对个人负担也比较重,特别是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日益加快,独生子女家庭居多,赡养老人支出负担很重。为进一步减轻他们的个人税负,二审稿在专项附加扣除里增加赡养老人支出。


对此,公众纷纷点赞,但对于扣除实操问题,有人提出如何证明子女是在赡养老人?赡养农村的父母和赡养有养老金的城镇父母,养老支出的扣除额度是否一样,等等。


对此,卢奕介老人绍,在一些国家,赡养老人的支出可在税前扣除,但很多国家在计算个人因此获得的免税额时,会看老人的收入,赡养老人支出扣除额和老人的收入扣除成反比。也就是说,老人自己的收入越低,子女可抵扣的支出就越多赡养;反之可抵扣的支出额度就越少;如果老人收入超过一定的标准,子女就不能享受税前抵扣政策。


在证明子女赡养老人方面,卢奕介绍,在有社会保险号码和纳税人识别号的国家,通常要看个人申报赡养父母的有关信息,包括父母的社会保险号码个税、纳税人识别号等,然后税局通过对纳税人申报表的比对来识别扣税和判断。


由于我国人口数量庞大,居民个人在税务合规方面的意识也有待加强,因此卢奕建议,首先税务征管系统方面要能跟上,能对个人申报信息进行判断、识别、比对;其次有关扣除标准的规定要清晰、明确。(金羊网)


备受社会关注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8月27日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进行二次审议,再度修改后的个税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将“赡养老人支出”也予以税前扣除,这是继“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五项附加扣除之后,增加的又一项扣除。


将“赡养老人支出”纳入个税附加扣除的范围,既是弘扬我国尊老爱老的传统美德,也符合我国人口老龄化日渐严重的现状,特别是考虑到工专项薪阶层独生子女家庭居多、赡养老人负担较重的实际情况,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赡养展理念落实到具体政策中,体现了我国税收政策的一大抵扣进步。消息一出,立即刷屏,足见国人对政策的赞许。


正是因为举国点赞,接下来的任务才异常艰巨,如何将这条惠及国人的政策及时、公正地落实到位,将这张开出去的“支票”兑现,将十分考验税收政策制定者的智慧和能力。


客观地说,“赡养老人支出”远比“子女教育支出”涉及的问题复杂。主要专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子女教育支出”是必选题,即必须发生的支出,没有这些支出,孩子无法成长。而“赡养老人支出”是选择题,是可以不发生的支出,比如生活富裕的老人,在物质上就不需要子女的贴补,个人甚至还会反补。


二是“子女教育支出”在一般情况下是一个小家庭养育一两个孩子,而赡养老人存在独生子女赡养老人、多子女赡养老人以及义务赡养老人扣除等情况,在确定、分割赡养费用时就复杂得多。


三是“子女教育支出”是限制在子女未成年阶段的支出,而“赡养老人支出扣税”的范围就大得多,包括给退休父母的赡养费,给未退休父母的孝敬钱,甚至给生活在国外父母的费用,从道义上说,这些都属于赡养老人的支出范围。


除此之外,还有一视同仁的问题需要通盘考虑。比如城里老人和乡下老人的赡养费用是不是统一额度扣除?有社保收入老人和无社保收入老人的赡养费额度如何确定?富裕家庭老人、工薪阶层家庭老人、贫困家庭老人的赡养费额度如何确定?支付给国外父母的赡养费允不允许扣除?


另一个更为现实的问题是,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老人的养老一般不存在物质问题,他们更需要精神层面的“养老”,其花费的内容也必然会从“油盐酱醋茶”升级到“琴棋书画花”,那么这些“精神养老”的花费是否属于赡养老人的支出范围,在确定扣除标准时是否也要予以考虑?


再者,“赡养老人支出”的扣除凭据如何确定?面对如此复杂情况能否采用“定额”扣除的方法?既然个税免征额全国统一,那这方面的扣除定额是否也要全国统一?


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是眼下个税政策制定者需要考虑的,更需要国人群策群力。笔者不揣浅陋,抛砖引玉。


笔者认为,解决任何难题都要在归集所有要素并透彻分析后,先拟定规则,再在规则的基础上给出方法。


先说规则。


首先要确定“老人范围”,即哪些老人的赡养费可以在子女的劳动收入中扣除。笔者认为,应确定为已经退休或无工薪收入的老人,包括子女在外打工的农村抵扣老人,这些人才需要真正的赡养。是将全部老人“囊括其中”,还是限制在“生活在国内的老人”,笔者认为老人应该将全部老人囊括其中,因为财力有大小,孝心无穷富,这也是政策的导向性,应该予以明确。


其次要确定“赡养老人支出”的扣除标准,即每位老人每年的赡养费定为多少。子女支付的赡养费只能在这个范围内扣除,不能漫无边际。这就需要政策制定者参照物价指数和工资收入水平等综合因素确定扣除标准,且全国统一。


最后要制定“反避税”措施,即要防止一些人利用假孝心,通过“赡养费”的个人名义转移收入,逃避税收。笔者认为,应该制定两个限制标准,一是给每位老人制定一个最高扣除标准,如每年30000元,子女的赡养费超过此标准的部分,不能在个税前扣除,个税堵塞逃避个税的漏洞;二是规定“赡养老人支出”不能超过子女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独生子女可以加倍或据实扣除),以限制一些人将全部工薪收入转做赡养费逃避个税。


再说扣除方法。依据国情扣除方法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独生子女家庭,两人都有工政策资收入的,各自支付父母赡养费,并按标准扣除;一方没有工资收入的,另一方支付双方父母赡养费,享受加倍扣除或据实扣除。


二是非独生子女家庭,支付赡养费的数额要让其子女们确定,比如每位老人每年30000元,各位子女如何承担,由各位子女议定后,根据各自承担的赡养费数额,予以扣除。


其它情况的扣除,参照上述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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