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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非买断销售收入的确认(在视同买断代销方式下,委托方确认销售收入的时间是)

(1)托收承付方式:通常情况下发出商品且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预收款方式: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之前预收的货款确认为负债;


(3)需要安装和检验: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确认收入,待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或检验是为了最终确定合同或协议价格而 必须进行的程序,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5)订货销售: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


(6)委托代销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对于视同买断方式下的委托代销,一般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但若委托代销协议附有退回 条件,那么委托方应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7)售后回购方式:本质上是一种融资而不是销售,因此不能认定收入,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是按公允价值达成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8)售后租回方式:通常不确认收入,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如果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作为折 旧费用或租金费用的调整。


企业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应当分情况处理:


①在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应 当计入当期损益。


②如果售后租回交易不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


a.售价低于公允价值且未来租赁付款不低于市价,有关损益(售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 应于当期确认;


b.售价低于公允价值,但若该损失将由低于市价的未来租赁付款额补偿的,应将其(售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递延,并按与确认租金费用相一致的方法分摊于预计的资产使用期限内;


c.售价高于公允价值的,其高于公允价值的部分应予递延,并在预计的资产使用期限内 摊销,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9)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如果企业能够根据以往的经验对退货的可能性作出合理估计的,在发出商品时,将估计不会发生退货的部分确认收入,估计可能发生退货的 部分,不确认收入;如果企业不能合理地确定退货的可能性,则在商品销售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


(10)房地产销售:自行开发自行销售的,等同于一般商品的销售;如果房地产经营商事先与买方签订合同且不可撤销,并按合同要求开发房地产的,应作为建造合同按照建造合同准则的规定确认收入。


【链接】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处理原则:如果延期收取的货款具有融资性质,企业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 通常应当按照其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或商品现销价格计算确定。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金额进行摊销,冲减财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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