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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租赁财产转让所得计算公式(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的区别)

著名的政治家本杰明·富兰克林曾经说过:“世界上只有两件事情不可避免,税收和死亡。”


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股权转让所得属于应纳税所得,本文将从实务案例出发,梳理股权转让过程中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系列问题。






问题梳理

1、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是多少?如何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第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故,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收入-股权价值-其他相关税费)×20%。


2、股权转让所得的定义?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第八条规定:“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无论是王某直接获得的款项收入,还是通过债转股获得的对A公司的债权(经济利益、权益),均应当认定为股权转让收入,只不过部分收入是以收取现金的方式实现,部分收入是通过获得对A公司的债权实现的。而并非像其所称,A公司把款项支付给其本人,才算获得股权转让收入。


3、股权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时点如何确定?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而在本案中,李某已经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已经获得股权并已作工商变更登记。即上述第二十条规定的(一)至(四)项情形均已达成,可见,本案五次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时点已成就。但因为本案系王某将其所持股权份额来抵偿其本人及A公司所欠李某的债务,因此在客观表现形式上,支付股权转让款项在前,形成股权转让意思表示在后。故,在本案中,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时点应当为双方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生效之日的次月15日内。


4、在个人所得税征缴中,股权受让人的身份是什么?承担什么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李某为代扣代缴义务人,理应在支付股权转让款时扣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但因为客观原因,李某未能在一开始完成代扣代缴,还出于好意配合王某签订了阴阳合同避税,而王某也一直未主动申报纳税。因此本案中双方均存在违反税收法律规定的行为。在A公司破产时或者上市时进行税务清算,必然会发现未依法缴税的行为,届时将对合同双方的财产及声誉造成重大损失。




结语

目前,个人所得税征管中越来越重视股权转让所得的征收管理,依法纳税,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受让人应当清楚自己的代扣代缴责任,不得配合转让方签署“阴阳合同”进行避税;转让方作为纳税义务人,应当依法申报纳税,不得以未实际取得税收转让款为由逃避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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