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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应交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医院向患者提供的医疗服务收入应征增值税税率是)

医疗行业商业企业与医疗机构进行合作中,商业企业出固定资产,人员、耗材等,医疗机构出场所,出技术共同组成不具备法人实体的合作体,在开展医疗合作中,对归属合作体的对外收费收入,采用分成的方式,已成为许多地方医疗行业业务的常态,如何进行恰当的财税处理,面临着许多挑战,也是许多企业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现将此类业务的具体处理作出如下探讨,供各位同仁参考。


一、 目前财税处理的难点问题


1、 共建科室的公司投入资产是否属于公司的资产,其投入的资产是否是视同销售,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


2、 共建科室的后续计量应如何进行,特别是按合同约定的分成收入是否需要交纳所得税


3、 共建科室的分成收入中其中有一部分是公司提供专业人员的技术服务费,这块的收入是混合销售还是兼营,有没有相关的税务筹划方法。


二、对共建科室的界定依据


通过对共建科室的理解与剖析,我认为共建科室属于企业会计准则中《投资》及其财政部对会计准则讲解中所说指的共同控制经营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的规定:共同控制经营,是指企业使用本企业的资产或其他经济资源与其他合营方共同进行某项经济活动(该经济活动不构成独立的会计主体),并且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对该经济活动实施共同控制。


在共同控制经营的情况下,并不单独成立一个区别于各合营方的企业、合伙组织等(即不构成—个独立的会计主体),为了共同完成某种业务,各合营方分别运用自己的资产并且相应发生自身的费用。,其责任仅限于完成整个经济活动中的某一个组成部分,之后各合营方按照合同或协议的规定分享合作项目所产生的收入。


按照准则的这一规定,共建科室属于共同控制经营的相关规定,那企业投入的资产在投入时,应计入企业的资产,只是需要进行单独核算就行,其投入时,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将存货或固定资产对外投资作为视同销售的规定的范围,因为该规定所指投资的存货或固定资产应不属于企业的资产,才认定为视同销售,而共控制资产是属于公司资产的一部分,企业并没有失去对其控制权,只不过控制权属于共建双方,且该资产能为企业带来后续的利益,故其实这种处理也符合企业资产的定义。


三、后续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认准则的要求,共同控制经营应按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1.确认其所控制的用于共同控制经营的资产及发生的负债。


2.确认与共同控制经营有关的成本费用及共同控制经营产生的收入中本企业享有的份额。


3、 共同控制经营本身由于不构成一个独立的会计主体,不设置账簿、编制报表,但为便于向各合营方提供核算资料,有关合营方可能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共同控制经营可设置备查簿或设置管理账户,登记共同控制经营发生的收入、费用等。


按照准则的要求,共同控制经营与常规的会计处理没有任何区别。只不过需要进行单独核算。


四、后续的税务处理


1、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共同控制经营行为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企业投入资产时,不作为视同销售处理,不需要交纳增值税,其在分成阶段,应交纳增值税。


2、 由于公司提供了专业技术人员,所以可将分成收入在协议或合同中约定为两部分,一部分为技术服务费,二是补偿材料成本的产品销售收入部分,包括于投入的机器摊销成本与每标本所耗用的材料费总数,这是可以计算出来的,可在原成本上加10%左右的利润作为补偿成本价,总分成的其他部分则为技术服务费的金额,这样技术服务费可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会一定程度会增加企业的营业收入,并减少相关税负的支出。


3、 在分离服务费及销售货物中,非常容易触碰到到混合销售这个问题,由于一般的商贸企业是以销售为主的,所以混合销售当然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如何防止此类情形,可采用与合作体的医疗机构签一个整体的技术协议,明确每一段期间,如每个月收费多少,不能与合作分成收入的载体形成固定金额或比例的关系,而是通过后续耗材销售价格的调整,<如采用返利等模式进行调节>,从而保证合作医疗机构的利益没有负影响,才能在最大程度下,取得税务机关的认可。


五、特别提醒:


1、采用混合及兼营进行税筹需慎之又慎,容易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


2、合同决定了交税的方式,签了合同后再税筹,那一定是在偷税,会风险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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