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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核算的基本要求(研发费用是否必须在管理费用核算)


概述




内容


一、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三、制造业企业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四、科技型中小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


7.《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总结


一、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备注: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二、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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