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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补贴算劳动保护费吗(高温补贴费劳动局是怎么规定的)


回答这个问题,先明确高温津贴的内涵和外延。


高温津贴,属于劳动保护费,是在影响身体健康的环境中工作的保健费用,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工伤事故的发生,以及职业病的危害,这不是可有可无的福利,而是一项法定的必不可少的权利。


几个误区:


一、夏天单位提供了绿豆汤、雪糕,是不是就不用发高温津贴了呢? 不行


二、吹空调的员工,是不是不用发放高温津贴?不行


三、没有正常出勤的员工,是不是可以不发?可以,只是需要按照出勤的天数折算发放。


工资是劳动报酬,津贴是为了补偿特殊劳动消耗而支付的报酬,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津贴和补贴属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


因此,高温津贴也应当被认定为工资的组成部分。


国税总局也明确了,个人取得的高温补贴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的。


既然高温补贴属于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假如单位不足额支付,劳动者被迫辞职,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这完全符合劳动法律法规,没毛病吗!


理由:


高温津贴从广义上看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但是实质上,其更是一种福利待遇,且是一种法定的福利待遇。高温津贴并不是劳动者安身立命的物质依赖,它的缺失并不会影响劳动者的生存和健康,资方不支付高温津贴,并不会给劳方带来维权的紧迫性。


如此,当用人单位没有及时足额支付高温津贴的时候,劳动者不要利用被迫辞职的套路去主张经济补偿金了,要是这样搞了,可能被认定为主动辞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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