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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研发费用核算(软件开发企业研发费用账务处理)

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达到一定规模以后,很多想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不为别的,起码企业所得税可以按15%税率计算缴纳。这时候财务人员就该头疼了,因为要按照相关规定核算研发费用。查阅一下文件,会发现相关文件,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会计准则核算方面,要求并不完全相同,到底按哪个做账呢?


我们先看一下涉及哪些文件。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方面,主要依据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方面,主要依据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6修订)》( 国科发火〔2016)32号);会计核算方面,主要是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以及无形资产准则。具体内容这里不再一一介绍,主要看一下研发费用归集三个口径方面的差别,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1、人员人工费用:会计核算范围大于税收范围,兼职的研发人员,如管理人员、销售人员、生产人员兼职参与研发的,不能进行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人员人工费用归集对象是科技人员。


2、直接投入费用:房屋租赁费不计入加计扣除范围。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房屋折旧费不计入加计扣除范围。


4、其他相关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及高新研发费用范围中对其他相关费用总额有比例限制,分别是10%和20%;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发生的研发费用按80%计入加计扣除。


另外,财务人员在实务中对研发支出进行归集时,还会遇到以下问题:


1、研发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如何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的相关规定,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那么,财务人员可以将废料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在计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再进行调整就是了。


2、因为研发活动,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财政资金,购买设备用于研发,怎么核算?因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部分条款已废止):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同上一条,财政资金购买的设备,折旧正常计入研发费用,在计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再进行调整。


3、研发过程中生产的样机,如何核算?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就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明确如下: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可以按照研发投入料工费成本或者仅仅核算研发领料,在样机验收入库当期冲减研发费用;入库时点无法达到存货确认条件的,研发产品备查登记,在签署销售合同或实际销售时点冲减研发费用。


在此准则解释出台之前,企业的处理方式有多种情况:(1)研发产出产品确认为存货,同时冲减研发费用;(2)研发产出产品做备查账进行登记,销售后确认收入,不确认成本;(3)研发产出产品做备查账进行登记,销售后确认收入结转成本,按成本冲减研发费用。


4、研发费用与主营业务成本如何准确区分呢?比如说企业应客户要求生产定制化产品,在产品研发时即开始参与,直到研发成功,企业转为客户的供应商。那么这个过程中,研发费用与成为供应商后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之间不容易区分。根据业务实质,这种情况下收到客户支付的款项应确认为收入,对应的研发投入结转为营业成本更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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