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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有关提供劳务收入确认的表述中(下列提供劳务的收入不符合确认收入规定的说法是)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7.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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