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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公司汇算清缴提供劳务收入(装修公司支付劳务费账务处理)





本表适用于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科技部 财


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 号)、《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高新技术企业基本信息和本年优惠情况。不论是否享受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有效期内的纳税人均需填报本表。


第 1 行至第 3 行:“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所属范围”:填报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具体范围,填报至三级明细领域,如“一、电子信息技术(一)软件 1.系统软件”。


第 4 行“一、本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填报第 5加6 行金额。


第 5 行“产品(服务)收入”:填报纳税人本年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产品(服务)收入。


第 6 行“技术性收入”:包括技术转让收入、技术服务收入和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


第 7 行“二、本年企业总收入”:填报第 8减9 行金额。


第 8 行“(一)收入总额”:填报纳税人本年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第 9 行“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本年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不征税收入。


第 10 行“三、本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填报第 4除以7 行计算后的比例。


第 11 行“四、本年科技人员数”:填报纳税人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 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第 12 行“五、本年职工总数”:填报纳税人本年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判断。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 183 天以上。


第 13 行“六、本年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填报第 11÷12 行的比例。


第 14 行“高新研发费用归集年度”:本行无填报事项。


与计算研发费比例相关的第 15 行至第 29 行需填报三年数据,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填报。


第 15 行“七、本年归集的高新研发费用金额”:填报第 16加25 行金额。


第 16 行“(一)内部研究开发投入”:填报第 17 18 19 20 21 22 24 行金额。


第 17 行“1.人员人工费用”:填报纳税人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 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第 18 行“2.直接投入费用”:填报纳税人为实施研究开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检测、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


第 19 行“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填报纳税人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第 20 行“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填报纳税人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软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许可证、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第 21 行“5.设计费用”:填报纳税人为新产品和新工艺进行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规程制定、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包括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产品进行的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 22 行“6.装备调试费与实验费用”:填报纳税人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研制特殊、专用的生产机器,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第 23 行“7.其他费用”:填报纳税人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


第 24 行“可计入研发费用的其他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中不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 20%的金额,按第 17 行至第 22 行之和乘以20%除以(1减20%)与第 23 行的孰小值填报。


第 25 行“(二)委托外部研发费用”:填报纳税人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


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研究开发活动成果为委托方企业拥有,且与该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实际发生额的 80%可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本行填报(第 26加28 行)乘以80%的金额。


24.第 26 行“1.境内的外部研发费用”:填报纳税人委托境内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的研究开发活动所支出的费用。本行填报实际发生境内的外部研发费用。


25.第 27 行“2.境外的外部研发费用”:填报纳税人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完成的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是指依照外国(地区)及港澳台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受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是指外籍及港澳台个人。本行填报实际发生境外的外部研发费用。


26.第 28 行“可计入研发费用的境外的外部研发费用”: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等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即境外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超过 40%。本行填报(第 17至23行之和加26 行)乘以40%除以(1减40%)与第 27 行的孰小值。


第 29 行“八、销售(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第 30 行“九、三年研发费用占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填报第 15 行 4 列除以第 29 行 4 列的比例。


第 31 行“十、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虽是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的高新技术企业但取得区外所得的减免税金额。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的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政策期满后,只享受 15%税率优惠政策的,减免税金额也在本行填报。


第 32 行“十一、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本行填报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的高新技术企业区内所得的减免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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